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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售卖预装相关音频的复读机?松江法院这样判

转自:上海松江 2024-05-09 14:19:51

未取得某音频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就将预装这一音频的复读机进行售卖,该做法是否侵权?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案,由于审理中被告删除了侵权内容,并向原告出具了道歉声明,最终,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系某数码科技公司,其在网购平台上经营着一家数码专卖店,售卖各类复读机等数码产品。该网店声称可以免费帮买家预装音频资料,并提供了可预装音频清单,其中就包括了“讲历史”的音频。

原告系某文化公司,也是“讲历史”系列音频的制作方。通过授权,该文化公司已获得该音频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独占授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成录音制品的权利及维权权利。

该文化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音频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复读机的过程中,向不特定消费者发送的截图中,包含了涉案音频,系主动告知消费者购买后可以直接播放该音频。对此,该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是复读机,只是根据买家的要求,提供了下载涉案音频的相关附加服务,并非自己刻意宣传和安装,因此不构成侵权。

“原告对其录制完成的录音制品,以录音制作者身份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且得到了原文字作品作者的相关权利。”法官张凌辰介绍,被告未经许可,在网购平台店铺内销售的复读机预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官释法道,一般而言都是先有文字作品,再有有声读物,有声读物的制作者也需要取得文字作品的作者及表演者的授权,才能制作有声读物,否则也会构成侵权。有声读物将声音固定在具体介质上的制品,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本身。而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则属于邻接权。

“本案中,被告将涉案音频安装至复读机中,由购买者自由播放,既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侵害了有声读物制作者的邻接权。”张凌辰说,基于原告取得了原作者的授权,故一并向被告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文字:陈菲茜

图片:区法院供图

编辑:周加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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