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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上官正义:讲述潜伏在代孕机构和医院中的惊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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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央广网 2024-03-28 06:09

3月26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发布视频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民医院某产科医生涉嫌与代孕机构合作,安排代孕妈妈持他人身份在该院住院生产,而后代孕机构将出生证卖给客户。视频发出后引发网友关注。

3月27日,宜丰县卫健委工作人员告诉央广网记者,调查组已入驻医院,此事还在调查当中。同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接受央广网记者独家专访,讲述了潜伏在代孕机构和医院中的惊险历程。

医院被举报贩卖出生证明

“宜丰人民医院的产科吴姓主任与代孕机构合作时间,大体在今年年初。”3月27日,上官正义告诉央广网记者,“这家代孕机构名为长沙贝韵医疗咨询有限公司。”

记者通过搜索软件查询到的有关公司信息(来源:爱企查APP)

“我是潜伏到该中介组织,才掌握到相关证据的。”上官正义告诉央广网记者,这家公司是他不久前公开举报的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冷水江中医院、贵州黔东南妇产医院等合作的机构。“该中介团伙将代孕妈妈安排在江西多家医疗机构,从2月初我潜伏到宜春市袁州区红十字医院、宜丰县人民医院搜集相关证据。”

代孕机构与“客户”合同中,把出生证明明码标价(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央广网记者从上官正义提供的一份《包成功包风险试管合作协议》中看到,“客户”用自己的精卵或借精卵做试管,代孕机构负责整个试管流程,全程照顾和管理其饮食起居产检生产等事宜;代孕机构须保证两年内成功一个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健康婴儿;“客户”若二个取卵周期还没成功的,需同意选择第三方供卵,并支付供卵方补偿费用8万元;若“客户”不接受供卵,合同终止,首付款20万元不予退还。

而在出生证明办理费用一项中,央广网记者发现出生证明已明码标价,且不同年龄的出生证明价格不一:45岁以下,出生证明3万元;45岁到49岁,出生证明6万元;50岁到53岁,出生证明10万元;53岁以上(不包括53岁)实报实销。

3月22日,上官正义在宜春市宜丰县人民医院见到了吴姓主任,“她最开始否认有代孕的情况,后来鉴于我掌握的信息较多,改口说有接待过,但自己并不知情是代孕,最后才知道是代孕的。”上官正义说,“最后,我跟她讲了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后,她才承认,确实是知情的。”

“通过她安排过的几个代孕妈妈,持她人身份信息在该院住院生产,每次生产结束后,代孕中介就会以送水果名义,将现金放入果篮,以示感谢,她自称已经收受好处1.8万元。”据上官正义透露,吴姓主任此说法有待进一步调查,“因为她说在3月后就没再接待对方生产,据我掌握的证据是,在3月12日还有生产的情况。”

规劝相关人员投案自首未果

上官正义告诉央广网记者:“3月23日,与吴姓主任见面后,鉴于我已经掌握到相关证据,决定前往宜丰县卫健委求见该局局长直接反映情况,但工作人员表示‘局长在开会’,后来又说‘领导很忙,由他们帮忙转达也行’,未果,最终让我们自己联系。”

3月23日,上官正义还前往了宜春市卫健委。“可能当时是周末节假日的原因,我没有见到相关值班人员。同时,我也联系过宜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宜丰和袁州区有关非法代孕的情况,工作人员要求我说出具体信息……”

上官正义告诉央广网记者,他当时希望吴姓主任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但是在3月25日晚,她已将我微信屏蔽,我想她不可能去投案自首。”

医院妇产科宣传栏悬挂的吴姓主任照片(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打击代孕,从根源上治理拐卖犯罪行为”

谈及打击非法代孕行为的初衷,上官正义告诉央广网记者,“我一直关注打拐工作,之所以关注非法代孕,是因为这些年,有非法代孕的出现,就有非法贩卖出生证、非法贩卖婴儿等链条式犯罪现象。所以,我想打击非法代孕行为,这将有助于从根源上治理拐卖犯罪。”上官正义长期关注被拐儿童的寻找救助,他在某视频平台,关注他的粉丝数超100万,该账户的个人签名是这么写的:让每个孩子都有尊严地活着。

近年来,上官正义一直在关注代孕现象。“我前期共举报过14家医院,其中有11家公开回应查处,但至今没有后续,有3家没有正面回应。”

“从去年我潜伏湖北襄阳健桥医院事件以来,国家层面也在开展一系列的严查、严打。但是据我所知,目前这类问题已经从私立医院转移渗透到公立医院。这就如同中介机构所说的‘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上官正义告诉央广网记者,“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提高多部门的协作打击能力,严惩、重罚该不法行为,才能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国早已明令禁止代孕服务,如果上官正义的举报属实,则涉事医生将面临行政处分。”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志强告诉央广网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国办发〔2021〕13号)规定,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对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宫不是生育工具,婴儿不能成为交易商品。有的代孕当事人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事成后获取收益,因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伦理,与代孕相关的协议是无效的,所谓‘收益’不受法律保护。代孕行为还可能引发抚养权争议、继承权争议等,让代孕人员承受本不应当承受之痛。”邹志强如是说。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宋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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