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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里的法治智慧 | 一诺千金:承诺的分量,法律来称量

转自: 2026-10-12 20:50:55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普法教育,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闵行教育将推出系列普法推文,用AI动画重述经典成语故事,从千年故事中寻找法治智慧。该AI普法动画系列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制作。

本期推出:一诺千金:2000年前的一句承诺为何比黄金还贵?

你是否曾听过成语“一诺千金”?

你知道这“千金”称量的是什么吗?

“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一句承诺,为何能比黄金还重?

一个人为何因守信能被天下敬重?

今天,一起走近“一诺千金”的成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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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乱世,季布是项羽麾下的一员猛将,更以重信守诺闻名。只要答应别人的事情,他总会尽力做到。久而久之,“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便成了流传于楚地的一句谚语。

后来,刘邦建立汉朝,下令悬赏捉拿季布。可即便如此,仍有人冒险将他藏起来,还有人为他说情,最终季布得以赦免。

一个被皇帝悬赏捉拿的人,为什么还有人愿意为他冒险?因为在他们眼里,季布的一诺,意味着一个值得相信、值得托付的人。这便是“一诺千金”真正珍贵的地方:一诺之重,重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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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不“成”(15)

闵法君邀请季布加入了群聊

季布

听说两千年后,还有人记得那句“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不只记得,我们还把它写进了法条哦!

季布

写进法条?承诺这种事,不是靠人心吗?

人心总有变的时候,靠法条才能形成持久的规范。你要看看我怎么写的吗?

季布

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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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贯穿整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民事活动始终,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到解决纠纷,每一步都离不开它。

缔约过失责任:

从磋商开始,就不能“耍心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缔结合同时,很多人以为“只要没签合同就不算数”,但法律说不!这三种行为,哪怕合同没签成,也要赔偿。从你说第一句话开始,诚信就已经在场了。

附随义务:

签了合同只是开始,“做好”比“做到”更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签了,事情做了,还不够。法律还要求你“做到位”。法条里列举了三种“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发生了可能影响对方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告知。比如仓库出租期间突然出现白蚁,需大面积消杀。承租人在这期间存放了货物,出租人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协助调整存放方案。

协助义务:对方需要你配合时,不能当“甩手掌柜”。比如买卖设备时,买家安装时需要卖家提供技术支持,卖家应当配合。

保密义务:合作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比如设计师给一家公司做设计时获知新品计划,不能泄露给竞争对手。

从“一诺千金”到“诚实信用”,跨越两千年的,是时代;始终没有改变的,是人们对“信”的珍视。

一起在评论区创作你的法治金句。

下期再见!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