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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ICU,钱在银行:多案对比,紧急监护从个案绿色通道走向制度建构

转自: 2026-10-11 22:45:09

昨天,浙江兰溪一则新闻刷屏30岁男子在ICU抢救,母亲取不出儿子存款救命,银行称家属须出具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母亲前往法院申请成为儿子监护人:30 岁男子突发重病入 ICU 深度昏迷,母亲急需支取儿子名下存款用于救治,银行要求必须提供法院监护人判决书。传统流程中,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排队,周期长达数周乃至数月。

兰溪法院启用明伤不鉴定机制,法官赴病房现场核查病历、询问主治医生,免去司法鉴定,快速判决宣告男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母亲担任监护人,顺利取出救命钱。

无独有偶,近年国内已经连续出现多起同类 “人在 ICU,钱锁银行” 案件,案情相似,但处理路径各有不同,非常值得对比思考。

一、系列案件基础信息

1、上海嘉定法院案例|看看新闻, 2026.04.21

案情:当事人重病陷入植物人状态、在 ICU 急需资金救治,近亲属申请监护人https://m.kankanews.com/detail/6ryd8LJKzyK。

处理:罗宇驰法官团队直接前往病房现场探访,核对病危材料、问询主治医生,明伤不鉴定,免除司法鉴定,快速作出监护判决。

2、上海邓女士案|上海法治报 2026.03.18

案情:53 岁独身女性突发脑梗昏迷,无配偶、子女、父母,无任何法定近亲属,账户资金无法动用,救治签字、取款都陷入困境上海53岁独身女子突发脑梗昏迷,谁来托底?首份“临时监护”公证书来了!。

处理:公证处出具全国首份临时监护公证书,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先行介入,提前打通救治、取款通道;后续再由法院正式判决,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本案仍进行司法鉴定。

3、上海毛先生案|法治日报 2026.07.03

案情:44 岁独居男子 ICU 昏迷,唯一近亲属是 72 岁母亲,母亲无法直接支取儿子存款上海44岁独居男子病重昏迷,72岁亲生母亲却取不出儿子的“救命钱”,法院判决:其母亲担任监护人,可依法动用其名下财产用于救治。

处理: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完成司法鉴定,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判决指定母亲为监护人。

4、浙江兰溪案|环球时报 2026.10.10

案情:30 岁男子 ICU 昏迷,母亲为第一顺位近亲属,想要取款救治。

处理:法院法官赴医院现场核查,明伤不鉴定,跳过司法鉴定,快速出具判决,指定母亲作为监护人。

二、案件共性

1、取不出救命钱的现实困境一致:患者身处 ICU 急需用钱,存款在银行账户内,但家属无法直接支取。生命救治的紧迫性,和司法鉴定漫长周期形成尖锐矛盾。

2、法定监护、临时监护卡点一致:成年人一旦失能,哪怕是父母、配偶等近亲属,不会自动取得监护权。必须经过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拿到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才允许代为处置账户资金。无论有没有近亲属,都会卡在这一环节。

3、核心目标一致:快速确认监护人,打通资金取用通道,实现生命救治优先。

三、案件核心差异

两大区分维度:是否存在法定近亲属、是否适用明伤不鉴定

案件

有无近亲属司法鉴定办案模式
浙江兰溪(2026.10)✅ 有(母亲)❌ 明伤不鉴定法官病房现场核查,法院快速判决
上海嘉定法院

(2026.4)

✅ 有(女儿、丈夫)❌ 明伤不鉴定两起案例,法官病房实地探访,免鉴定快速下判
上海毛先生(2026.7)✅ 有(母亲)✅ 做司法鉴定法院绿色通道,但鉴定环节不可省略
上海邓女士(2026.3)❌ 无近亲属✅ 做司法鉴定公证先行出具临时监护公证书,后续法院正式判决,居委会兜底


1、有没有近亲属,决定启动主体

有近亲属的情形:由近亲属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宣告行为能力 + 指定监护人;

无近亲属的情形:没有适格申请人,需要居委会、民政部门兜底,上海邓女士案探索公证前置出具临时监护文书,比法院判决更快,抢出救治窗口期。

2、是否启用 “明伤不鉴定”,决定办案快慢

这5起案件客观上都属于伤情清晰的危重情形,但处理方式分为两类:

• 兰溪案、嘉定法院案:法官直接到医院现场核实病历、询问医生,不用司法鉴定,大幅压缩办案时间;

• 邓女士案、毛先生案:仍然走完司法鉴定流程,等待鉴定结论占用时间;其中邓女士案的亮点,是公证处出具临时监护公证书,公证前置,提前打开生命通道。

四、案件思考:个案的绿色通道,如何变成常态化机制?

这一系列案件,暴露了民法典监护制度在突发紧急失能场景下的现实卡点。

司法鉴定是传统宣告行为能力案件的常规环节,但鉴定排队周期长,对于 ICU 危重病人,等待的时间就是救治机会。

“明伤不鉴定” 不是放弃审查标准,而是证据形式的优化:用完整病历、病危证明、法官现场走访、医生询问笔录,替代司法鉴定,仅适用于伤情客观明确、证据扎实、几乎无争议的危重案例。

但这里存在现实难题:法官办案任务繁重,如果每一件 ICU 紧急监护案件,都需要法官亲自到医院现场调查,长期来看难以持续。

目前这些提速方案,大多还属于个案的绿色通道,尚未形成标准化、可复制的统一机制。我们需要思考:

1、区分案件类型,建立明确适用标准,划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 “明伤不鉴定”;

2、分类处置:有近亲属的紧急案件,规范法院现场核查免鉴定的适用条件;无近亲属、需要民政 / 居委兜底的案件,可以参考上海的探索,公证出具临时监护文书作为前置应急通道;

3、探索设立专门的紧急监护快速审查窗口,专门处理突发失能的监护申请,减轻办案压力。

五、延伸:指定监护的价值与意义

个案中的善意值得点赞,“明伤不鉴定” 的探索,本质上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法律程序设立的初衷,本是审慎保护公民人格与财产,防止行为能力被随意宣告。

可当危重患者昏迷、生命救治刻不容缓之时,这套保护机制却可能反过来成为救治的卡点。刑法尚讲求谦抑,民法更应当保有谦抑的温度。我们期待这些个案里的柔性处置,能够沉淀为稳定的制度框架,在守住程序底线的前提下,回应突发失能场景下的生命需求。

让无论有无亲属的当事人,在危急时刻都能快速获得监护支持,打通就医与资金处置的通道,这正是监护制度值得持续探索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