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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例!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转自: 2026-09-02 10:40:00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入选。

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证券软件  避开技术措施

【基本案情】

(一)侵犯著作权罪

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某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通某信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以下简称通某信软件)享有著作权。

2011年,钟某峰等人注册成立迅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从韩某飞(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迅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鑫(另案处理)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迅某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某信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迅某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迅某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迅某公司“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对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参与案件讨论,对技术事实查明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钟某峰等人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以机器自动选股为名、行非法荐股之实,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同时,迅某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炒股机器人”等功能能够非法调用通某信软件服务器后台程序,链接证券交易中心,实现实时交易,并且二者核心交易程序较为相似,其行为还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技术调查官共同会商研判案件技术问题。

静安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查明非法链接行为时间。核实通某信软件各个版本的权属登记情况,明确非法链接发生的时间在权属登记之后。二是进行同一性鉴定。在检察技术人员的辅助下,公安机关从迅某公司云服务器中获取迅某公司自行研发的trading-agent程序,委托鉴定人员从中剥离出负责交易的trade.dll程序,通过加载分析软件并使用反编译工具对其中代码进行比较,发现其核心交易文件tc-dump1.dll和tc-dump2.dll与通某信软件中的核心交易文件tc.dll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核心交易文件仅是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的小部分,是否能够认定对整体程序的非法复制发行存在较大难度,建议公安机关重点从是否非法突破通某信软件技术保护措施入手开展侦查。三是深挖上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刻抓捕交易接口程序trade.dll提供者韩某飞,固定相关电子证据,还原突破通某信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完整过程。

2024年1月18日,静安公安分局以钟某峰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启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对载体程序和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分析,查明具体侵权手段行为:一是查明通某信软件运行逻辑。由技术调查官联合鉴定机构对软件运行时的验证机制开展模拟实验,在搭建与案发一致的实验平台环境后,首先使用通某信软件客户端程序连接服务器,并将能够正常登陆的过程录屏保存。然后在程序运行逻辑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修改文件哈希值再次连接服务器,客户端程序发出报错提醒并被强制退出。通过实验,确定了通某信软件在运行时,服务器端程序会对客户端程序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实时校验,并在发现文件完整性异常后断开与客户端链接,以保护服务器免受非法侵入。二是查明通某信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情况。技术调查官进一步对通某信软件程序进行技术剥离,经使用查壳工具进行分析后,明确权利人为防止其交易核心程序tc.dll被接触,对程序文件使用了VMProtect进行加壳保护,使得他人无法直接通过静态反编译得到程序的汇编代码,可以有效防止对该程序的非法修改和使用。三是查明迅某公司软件突破通某信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侦查,通过讯问trade.dll程序提供者韩某飞及要求权利人围绕被侵权软件的核心技术作出演示和说明,明确该trade.dll程序在制作时需要剥去通某信软件的VMProtect保护壳,篡改安全检测代码,规避本地静态检测;同时在通讯时调用其释放至系统内存的tc.dll向证券公司系统主站发起登录请求,再通过API HOOK劫持系统安全策略,对相应的检测点进行篡改使其无法运行,进而生成伪造的客户端指纹,最终绕过通某信软件中的实时校验机制。

经过自行侦查与技术调查结果证实,通某信软件为防止被复制、传播、运行采取了双重技术保护措施,属于“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且迅某公司软件正是突破上述保护措施以实现非法链接证券公司服务器的效果。据此,静安区检察院起诉时追加认定钟某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4年7月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钟某峰提起公诉。2024年10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峰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钟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量化交易软件非法运行证券交易系统的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运用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电子证据审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技术剥离、联合开展模拟实验等工作,精准认定案件技术事实。从涉案软件技术措施的原理、功能和效果出发,结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登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权利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具有能够有效实现限制他人接触、运行作用的功能,从而准确认定该技术措施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作品为目的,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同步审查软件系统、交易通道等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属性,准确把握技术破解等新型侵权行为性质,依法追加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全方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