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 文章详情

E案E说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转自: 2026-08-13 12:38:26

“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各区执法大队(支队)讲述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常见违法行为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压实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主体责任,强化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监管,引导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案例一: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8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移交线索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物业租赁和管理,为园区内食品加工企业提供废水集中处理服务,配套一座污水处理站。该公司于2024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单位。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要求对DW001废水排口安装pH、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流量指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至检查当天,该公司尚未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6.68万元的决定。该公司目前正积极推进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

三、案件启示

该案依托“三监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运用大数据技术,探索从“结果应用联动”向“源头智慧研判”转型,形成“问题智能筛查+线索协同研判+证据现场锁定”的新联动模式,聚焦强化非现场数字监管的实效性和线索转案件的精准性,提升非现场智慧监管效能,做到监管“不扰企”但也“不放水”,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该案警示各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作为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及时确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位置、监测因子、采样口位置等,确保在排污许可证核发6个月之内完成建设、联网和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管理中,排污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的作用,及时了解自身的排污状况,从而调整生产流程,规避法律风险。

案例二:

某医院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4日,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队员对某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经营生产,主要从事医疗服务,有床位100张。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安装一套流量自动监测系统,负责废水排口的流量自动监测。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无法出示该系统的运维记录、检定证书等。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相关运维记录及检定证书。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7月23日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3.8万元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浦东某医院作为排污许可管理单位,需对医疗废水排口流量自动监测系统开展常态化运维与定期检定校准,却无法提供相关检定证书及运维记录,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已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该案警示各类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及生态环境法典要求,规范安装、运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要建立健全设备定期检定、日常维护台账,留存完整档案资料,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企事业单位应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强化日常自查自纠,杜绝重安装、轻运维、缺台账的违规行为,自觉守住生态环境守法底线。

案例三:

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未按照规定备案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6日,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移送的线索,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上海市某康复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康复医院有1套流量在线监测系统,检查时正常运行,由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运维人员现场提供了2026年1月起的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巡检维护记录本。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接受康复医院委托对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运维,有运维合同和记录。该环保科技公司受委托从事流量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范畴,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备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于7月23日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2.9万元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在本案件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充分运用上级移送线索,高效查处违法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易发高发的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范畴,且具有清晰明确的技术规范与质控要求。作为提供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循《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工作人员管理,严密把控服务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经营或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四:

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未按规定备案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流量计运维现场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双方签订的医用污水生化消毒处理装置维保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流量计的维保项目、报价等内容,其中流量计的维保涉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在社会化管理平台进行备案,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确认了该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并根据其运维频次,精确计算了2026年1月至3月间的违法所得。因该公司涉嫌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对其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87元,并处罚款2万元整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明确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需按规定完成备案,生态环境部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也及时发布了关于备案的通知和公告,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不了解条例的颁布而面临行政处罚,本案警醒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跟踪管理机制,提前掌握政策动向,定期合规自查,避免重蹈覆辙。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宝山、嘉定、松江大队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