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是规范涉外调查活动的重要行政规章,由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旨在规范涉外调查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障调查机构、调查对象合法权益。
一、涉外调查的定义
涉外调查是指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涉外调查的实施主体
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三、涉外调查审批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申请机构拟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调查范围拟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批机关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三年,机构信息变更或终止业务需申请变更或缴回许可证。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拟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四、涉外调查禁止性行为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等。
五、案例回放
2022年6月,某市统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某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某市统计执法检查总队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仍在全国范围开展涉外调查,调查内容是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潜力。2008年以来该公司连续违法开展了1个社会调查项目和25个市场调查项目,累计违法所得30余万元。
涉案公司在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展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并将搜集整理的资料提供给境外机构获取违法收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市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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