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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非机动车“擦肩而过”,一人突然倒地并导致骨折,另一人却坚称“根本没碰到”……法院判了→

转自: 2026-08-12 13:13:16

驾车过程中,遇到小路汇入、视野受限等情况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如若未发生直接碰撞却导致人受伤了,该怎么办?生活中,此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交通事故并不鲜见……


在狭窄的弄堂里

两辆非机动车“擦肩而过”

一人突然倒地并导致骨折

另一人却坚称,“根本没碰到”

双方争执不下

一弄堂内,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直行,被告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从小路汇入。两车交会过程中,李某突然倒地,造成脚部两处骨折及左膝关节损伤,住院8天,出院后多次复诊。


事故发生后,张某无伤,便离开了现场。


对于该起事故,属地派出所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载明:李某认为本次事故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双方未发生碰擦,自己无须承担责任。双方就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张某看来,双方并未发生实际碰撞,李某摔倒系自身操作不当、违反道路行车安全所致,从视频来看难以认定张某撞击了李某。即使发生碰撞,李某行车靠近道路左侧,未靠右行驶,且其作为外卖骑手,骑车时可能因查看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张某不承担责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地十字路口处两边均有房屋遮挡视野。张某驾驶非机动车经过该路口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从小路汇入时,对在道路直行的李某造成一定危险,致使李某来不及躲避而倒地,存在主要过错。


而李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直行,通过十字路口时亦未尽减速、慢行、观察路况的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最终,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法院酌定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发生直接碰撞是否仍需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是争议的焦点问题。


未发生直接碰撞不等于无责任。法官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并不以直接碰撞为前提。


虽然,被告主张双方未发生实际碰撞,但视频证据显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交通事故或路外事故中,责任比例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中,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法官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即便车辆间未发生物理碰撞,诸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违规载人及其他违反通行规则的行为,若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仍须依法承担事故责任。为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均应全面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交叉路口及无斑马线路段通行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观察,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

图片来源于区人民法院

记者:闫 漫

编辑:竺嘉茹、李笑涵(见习)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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