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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领证引遗产纠纷,经法院认定继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转自: 2026-08-11 16:08:11

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长期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俞老伯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与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就是否拥有继承资格产生争议。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审理该起继承纠纷案,依法认定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与俞老伯构成抚养关系,判决支持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是不是事实婚姻

据了解,沈先生父亲早逝。沈先生17岁时,母亲与俞老伯相识,随后母子二人与俞老伯共同生活,但双方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俞老伯突然离世,留有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有权继承遗产,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对此不予认可。2025年,沈先生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泗泾人民法庭法官审理案件

法官总结该案的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是否成立事实婚姻;二是沈先生与俞老伯是否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庭审中,双方对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各执一词,沈先生主张自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被告方先后提出1993年、1996年两种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法律划定关键时间节点是1994年2月1日,在这之前,男女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可认定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事实证明:享有继承权

庭审中,沈先生提交居委会盖章证明,并有多名邻居、两名俞老伯亲属按手印并签字佐证,居民区书记出庭作证;同时提供影像资料、亲友聚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关材料显示,自1991年起,沈先生母子与俞老伯以家庭名义参与各类亲友往来,沈先生称呼俞老伯为父亲,后沈先生成家有小孩后,其女儿称俞老伯为爷爷,家庭关系稳定和睦。

居委会提供两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证明

法院查明,沈先生17岁便和俞老伯共同生活,就读期间学费、生活开支由母亲与俞老伯共同承担;沈先生成年后长期赡养照料俞老伯,并负责办理俞老伯身后事,双方形成抚养、赡养的双向关系。与居委会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自1991年起以夫妻名义生活,依法构成事实婚姻。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定两项条件均成立,沈先生属于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有意愿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明确相互的法律关系,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此外,为避免因突发离世后引发各类争议、家庭成员产生纠纷等问题,建议有条件的,提前订立遗嘱并办理相关公证。

■记者 陈菲茜 文图 刘青 实习生 余果 视频

■编辑 陈菲茜

■栏目责编 李于伯 ■栏目主编 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