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执法部门秉持着守护一方水域的坚定决心,在水利、供水、排水、海洋四大行业执法工作中砥砺前行,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维护水务海洋领域的秩序稳定向好。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双管齐下,强化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某公司未按许可要求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一
案由
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对静安区某商业园区总排口开展水质采样检测。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检测结果显示,水样中硫化物等6项检测项目指标超标,其中2项严重超标,超标最严重的硫化物浓度达标准限值的9.9倍。
综合调查取得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吊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达标的水质复测报告。为落实长效治理,当事人同步实施园区排污设施升级改造,更换2座隔油池、重新开挖铺设排水管道,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从源头解决排水水质超标问题。




三
违法危害性
城镇市政管网、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构成完整城镇污水处理体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执行法定接纳标准。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会对市政设施、生态环境、运维保障造成多重风险隐患:
1. 设施安全层面:酸碱失衡、浓度超标的废水会持续腐蚀管道、泵体等市政设备,极易引发管壁渗漏、管道破损、设备老化损毁等问题,不仅增加市政运维成本,渗漏污水还会渗入地下,污染土壤与地下水,造成长期性生态损害。
2. 管网运维层面:高浓度有机污水会诱发管网内微生物过度繁殖,滋生生物黏泥,加剧管道淤积堵塞,大幅提升管网养护、疏通频次和运维压力。
3. 生态保护层面:超标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会冲击厂区处理工艺和设备系统,极易导致出厂尾水水质不达标,进而污染河道水体,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
四
案件启示
(一)精准溯源排查,上门服务破解症结
本案水质超标项目多、倍数高,并非单纯运维疏漏所致。为杜绝“重处罚、轻治理、一罚了之”的粗放执法模式,执法总队在固定违法证据、规范开展案件调查的同时,主动下沉园区现场。通过多次开展核查、逐段摸排排水路径、检查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全面排查超标原因,精准锁定问题根源:企业现有隔油池体量偏小、设备老旧,已无法满足园区日常排污需求,污水预处理不彻底导致严重超标。执法人员同步开展普法释法,向企业明确排水许可管控要求和水质超标后果,帮助企业认清违法危害、厘清整改方向,为靶向整改、源头治理夯实基础。
(二)全程跟踪督办,闭环整改根除排污顽疾
案件办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查处与整改同步,聚焦源头整改推进闭环治理。在执法人员的耐心指导和普法教育下,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超标排水的严重性,主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彻底疏通管道、清理淤积;同时立足源头治本,实施排污设施升级改造,更换2座全新隔油池,重新开挖铺设排水管道。执法总队全程跟进施工过程,开展现场指导、合规核查,保障整改工程合规推进、质量达标并按期完工,彻底根除长期存在的污水超标隐患,实现问题整改闭环清零。
(三)审慎服务型执法,精准裁量彰显执法温度
本案严格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通过设备更新、管网改造等工程性措施补齐硬件短板,建立长效合规的排水机制,整改力度扎实、治本成效显著,复测水质已达标。执法总队综合考量企业系统性工程整改、主动消除违法危害等从轻情节,在法定裁量区间内适度从轻作出处罚。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充分认可企业主动纠错、彻底整改的积极态度,兼顾执法尺度与温度,切实为合规整改企业减负,为同类复杂水质超标案件的规范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五
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海洋执法部门提醒,在从事相关涉水重点行业、重点活动的同时,一定要提前学习知悉相关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避免在无知无畏中违法,更要杜绝侥幸心理而故意违法。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可通过“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或者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执法总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