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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转自: 2026-08-01 12:00:0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修正案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网(www.shrd.gov.cn)、“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8月1日至8月1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8月1日

关于《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2020年3月,本市出台了全国首部省级会展业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上海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建成国际会展之都。近年来,国家层面对会展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会展业服务国际化程度也不断提升。为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体现线上线下展会联动、数智化办展、绿色低碳办展等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并通过制度安排为企业安全有序“走出去”保驾护航。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正案(草案)》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一是根据国家服务业扩能提质新要求,结合本市国际会展之都已全面建成的实际,在立法目的中新增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和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的内容。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财政重点支持范围,明确覆盖会展引进培育、品质提升、宣传推广及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第一条、第二条)

(二)优化完善行业发展举措。一是根据国家“十五五”规划要求,明确促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二是落实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推动绿色技术、标准在会展领域的应用。三是为增强会展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要求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会展主题、规模等,对会展活动实施分类管理,确保管理举措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强化出国(境)参展服务保障。一是明确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企业和组织赴国(境)外参加会展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并要求组织出国(境)参展的企业和组织,与参展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是建立工作协同机制,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境)参展的指导、管理和保障,并明确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将支持政策精准推送相关参展单位。三是培育服务生态,鼓励相关会展服务单位、商会协会等企业和组织提升国际展会的组织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展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八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关于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2.关于提升会展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水平的意见建议;

3.关于规范和服务出国(境)参展活动的意见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修正案

(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服务业扩能提质,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会展引进培育、品质提升、宣传推广及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动绿色技术、标准的应用。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低碳、环保的材料和产品及相关技术,提升绿色办展水平。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根据会展主题、规模等对会展活动实施分类管理,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市商务等部门可以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会展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本市加强会展业统计,构建科学的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商务、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会展统计调查分析,加强会展数据研究,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出国(境)参展服务与保障”,共四条,分别作为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和组织赴国(境)外参加会展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本市企业和组织可以依法在国(境)外举办展会。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鼓励企业和组织赴国(境)外自主举办展会,提升展会举办水平和影响力。

本市企业和组织可以根据国(境)外展会主办方或者其授权主体的授权,组织其他企业和组织在国(境)外参加展会。组织出国(境)参展的企业和组织应当与参展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市贸易、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外事、公安等部门以及市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国(境)参展的指导、管理和保障。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出国(境)参展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相关会展服务单位、商会协会等企业和组织提升国际展会的组织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出国(境)参展单位提供相关手续协办、展品运输、人员签证、布展撤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会展服务单位、商会协会等企业和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将相关支持政策精准推送给赴国(境)外参展单位。

市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贸易展会出国(境)参展的引导和服务,建立信息服务与咨询平台,发布出国(境)展会信息、国别地区参展指南等,为本市企业和组织出国(境)参展提供咨询、对接等服务。

九、删去第八条和第五章。

十、其他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健全会展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健康”后增加“外事”,“统计”后增加“网信”,“国际贸易促进机构”修改为“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网上会展”修改为“线上会展”,第二款中的“信息化”和第三款中的“智能化”统一修改为“数智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后增加“外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修改为“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消防”均修改为“消防救援”。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大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消防”。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修正案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修改决定。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臧明华

审核:丁世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