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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公布

转自: 2026-07-31 10:17:3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的修改

1.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制定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及研发机构目录。纳入试点目录的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研发机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无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会同市药品监管部门对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和资质认定证书颁发工作。市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3.将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商务等部门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二、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的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管执法等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开展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臧明华

审核:刘天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