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命冲业绩拿下销售亚军,
获得15万购车奖金资格,
却因和同部门同事恋爱
迟迟未等到兑现奖励!
员工仲裁索要15万奖金,
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最终法院判谁胜诉?
案件回顾
2018年3月,蒋某正式入职厦门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职销售岗位。
为激励员工冲刺业绩,公司推出《2019年奖励计划》,设立重磅奖项“铁军之王”,员工年度业绩需达标280万以上且排名前两名,就能斩获奖项:第一名可获30万元购车基金,第二名可获15万元购车基金。
计划同时设置了兑奖限制条件:
在奖金正式发放之前,只要员工违反公司“十大铁律”、或是提前离职,立刻取消全部获奖资格、不予发放奖金。

△图库版权图片,非新闻事件图
2019年全年,蒋某全力冲刺销售业绩,最终顺利达标,凭优异成绩获评年度“铁军之王”第二名。可到了约定的2020年5月颁奖时间,公司却迟迟没有兑现奖金承诺。
2020年5月15日,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5万元奖励。面对仲裁诉求,公司提出3点拒发理由:
一是蒋某违反公司制定的铁律,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
二是蒋某提前提出离职,早于5月奖金发放时间;
三是蒋某未提供购车凭证,不满足购车基金领取条件。

5月31日,蒋某正式从公司离职,劳动关系至此终止。2020年6月,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需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禁止同部门恋爱条款无效
购车基金属劳动报酬
公司需全额支付奖金!
一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民婚姻自由且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公司“禁止同部门员工谈恋爱”的规章制度,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拒发奖金的依据。
其次,根据官方《离职证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直至2020年5月31日才解除,蒋某早已在在职期间达标并被正式授予“铁军之王”荣誉,奖金发放时间系公司单方可控事项,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制定的发放时间规则变相剥夺劳动者已取得的合法奖励权益。
最后,涉购车基金本质属于业绩货币奖励,系公司为激励员工业绩而设立的劳动报酬类奖励,员工已通过达标业绩付出对应劳动对价,是否实际购车不影响奖励的发放条件,公司无权以此拒付奖金。
综上,蒋某已完全满足《2019年奖励计划》的全部考核标准、合法取得对应获奖资格,公司各项拒发事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最终判令公司限期向蒋某足额支付15万元“铁军之王”第二名奖金。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主张设立购车基金目的是鼓励员工购车,必须实际购车才能发放,但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其为普通货币奖金、无需购车即可领取,事实认定有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15万元奖金。
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购车基金性质:从公司《2019年奖励计划》的内容可以看出,购车基金奖励的形式是货币,而非车辆实物,也不能体现公司主张的必须购车才能发放奖励,一审认定无误。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15万元奖金需要代扣个税等费用,但一审判决书未标注该内容,二审予以更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明确公司10日内支付蒋某15万元奖金(该金额尚未扣除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驳回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社长有话说
@用人单位,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由民主商议等合法程序,
内容不得侵犯员工法定人身权利!
各类业绩奖励本质为劳动报酬,
员工达标后依法享有领取资格,
企业不得增设与劳动无关的附加条件,
无故克扣奖金。
只有守住用工法律底线,
劳动双方才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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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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