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执法实务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是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重要机制。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时常面临程序节点难以把握的困惑。近期,笔者发现一起生态环境行刑双向衔接案件,在衔接的具体程序上引发了执法人员讨论。
2024年7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查获某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达20.51t,且造成地块土壤中含总石油烃。由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将该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5年6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并于同年7月以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形式将案件退回某市生态环境局。
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案件退回前后的程序操作产生了争议:一是正向移送后,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案件何时算结案?是移送当天就结案,还是要等公安机关给出结论后才结案?二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退回生态环境部门(反向衔接)后,原来的立案还有效吗?行政机关需要重新立案吗?如果重新立案,办案期限如何计算,是否会超期?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调研类案处理方式,以及与执法专家研讨,笔者认为应当依照如下结论处理。
正向衔接以公安立案为节点启动结案审批程序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面通知后,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因此,正向衔接的结案时间节点十分明确,即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面通知后,应启动结案审批程序。案件一旦进入刑事侦查程序,行政执法调查程序即告终结。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则触发反向衔接程序。
反向衔接应当重新立案并依法计算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面通知后,应当重新进行立案。这意味着,案件从刑事程序退回行政程序时,不能用原立案手续继续推进,而必须以公安机关退回时间为触发点,重新制作立案审批表,重启行政处罚程序。
既然重新立案,处罚期限自然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但在实务中,必须精准扣除法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段。
因此,反向衔接后行政机关必须重新立案,处罚期限自重新立案之日起算,但要严格剔除案件中止、移送司法、听证、鉴定等法定不计入期限的期间。对于案情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依法履行延期审批手续。
作者: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王谦谦
来源:环境保护
编辑:乔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