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小昆山镇某小区的谢先生购置车位后反悔,主张案涉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遂诉至法院。6月11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在位于佘山镇佘北党群服务中心的物业纠纷联合巡回审判站,公开审结该起车位权属纠纷案件,认为案涉车位为产权车位,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请。

车位纠纷庭审现场
案涉车位于2019年1月3日初始登记在该小区开发商名下。2020年5月29日,谢先生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车位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谢先生支付了价款,开发商完成车位交付。事后,谢先生主张该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买车位款7万元。对此,开发商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法庭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案涉车位是否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出售车位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二是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款、撤销产权转移登记及赔偿损失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三种,即产权车位、公共区域车位、人防车位。”承办法官聂文翊解释,产权车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出售给小区业主,之后变更所有权,登记到业主名下。
“案涉车位是一个产权车位,开发商依法将该产权车位出售并完成权属转移登记,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聂文翊表示。最终,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菲茜
编辑:周雨薇 李于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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