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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400万,销售假冒光模块真“刑”!

转自:上海检察 2026-04-26 17:29:13

来源 | 静安检察

2026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此次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培育新质生产力进程中,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是关键支撑,更是激活创新动能的核心所在。光模块,作为光芯片、电芯片与光器件的系统集成体,从数据中心服务器间的高速互联,到5G承载网的大规模光纤回传,已成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核心部件。然而,这一AI算力时代的“高速桥梁”,却因技术门槛高、消费者辨别难,成为制假售假者眼中的“暴利洼地”。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H3C”“HUAWEI”注册商标光模块案,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某甲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办理中,检察官以电子数据为突破口,引导补充侦查、查明关键事实,击破犯罪嫌疑人多重辩解,最终精准认定400余万元涉案金额,有力打击涉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异常掉线的光模块,牵出售假惯犯

“网络连接怎么这么不稳定?换了几个配件都不匹配……”2024年5月,姚先生在一家名为“A光模块直销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块“H3C”光模块产品。谁知产品安装后,设备频频掉线,始终无法与原有的正版配件正常适配,疑似买到了假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根据姚先生的购买记录,第一时间锁定涉案网店经营者姜某某,并调取该网店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初步查证,该店铺近期销售金额竟高达40余万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到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很快对自己销售假冒光模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销售的所有假冒光模块,货源全部来自上游一家网店。

顺着这条线索,侦查人员很快锁定上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并于同年10月将二人抓获。在二人的经营场所,查获大量的印有“H3C”“HUAWEI”商标的假冒光模块、包装盒、防伪标识等。经进一步侦查发现,陈某甲并非初犯,早在2017年,他就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2月假释考验期满。岂料陈某甲屡教不改,再次铤而走险,甚至伙同自己父亲陈某乙设立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光模块产品。

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记载“行业黑话”的电子数据戳穿辩解

2025年2月,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到案初期,这父子二人各执一词。陈某甲辩称自己仅负责购买无标光模块、管理网店,所有盈利均被陈某乙拿走,企图推卸责任。与之相反,陈某乙则供述称释放后的陈某甲找到自己,提出要“重操旧业”,继续销售假冒光模块,并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店铺。经营期间,自己仅按照陈某甲的指令,负责打包发货、接收货物等辅助工作。

谁是主犯?谁是“小工”?为厘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从电子数据入手,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翻看中,一条条关键数据浮出水面。聊天中,陈某甲多次指示陈某乙“换发货地点”“把聊天记录删掉”。不仅如此,同案犯姜某某与陈某甲的聊天记录间接印证陈某甲主犯身份,其直接对接下游买家,自主确定不同型号光模块的销售价格,协商供货细节,全程掌控着销售核心环节,与他口中“辅助者”的身份截然不同。根据陈某乙的供述,以及网店运营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这彻底戳破了陈某甲推诿责任的谎言。眼看责任无法推脱,陈某甲又换了“打法”。

“我卖给下家姜某某的光模块只有不到2万元是假货,其他的都是二手或全新正品。”

他声称自己采购的光模块来自上家回收的二手产品,到货后都会插入交换机测试,能用的就当作“正品”卖。还曾从品牌供应商处购入数百万元全新正品。“若陈某甲销售的确实是二手正品,即便价格偏低、成色较旧,也未必构成犯罪;但如果打着‘正品’旗号销售高仿假货,那就涉嫌犯罪,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对于这部分销售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检察官这样说道。

办案检察官深挖电子数据,不放过任何细节。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甲对外销售的假冒光模块,供货渠道分为双线运作:部分侵权产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低价批量采购,另有部分产品由其直接对接上游生产工厂,要求对方写入可兼容代码,自行贴标包装后再对外销售。不仅如此,陈某甲与下游买家的对话中含有大量“行业黑话”“隐秘话术”,成为戳穿谎言的关键。“只有高仿,50一个,也是三码合一的。”“跟原装一模一样……三码合一精仿的,终端客户看不出来。”“原装的贵啊!”等表述,均指向涉案商品并非正品。

检察官查阅专业资料、多次沟通权利人、咨询技术专家,最终确认“高仿”“精仿”“三码合一”“OEM”等行话,在光模块灰色交易中均系“假冒商品”的代称。同时,电子数据证实,陈某甲对外销售时明确区分正品、高仿、精仿,并承认大部分产品并非原装。尽管其少量销售过正品光模块,但数量有限、对象特定,不足以否定主要犯罪事实。

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陈某甲销售的光模块系假冒商品,其辩解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同时,检察官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上下游商家可能存在的制假、售假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查证属实后及时移送起诉,这为后续精准指控、全链条打击夯实了证据基础。

补充侦查

400余万涉案金额终水落石出

案件审查至此远未结束。检察官发现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是陈某甲的售假行为持续多年,部分行为可能跨越假释考验期,若查证属实,涉及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法律适用;二是陈某甲对外销售光模块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真假混卖”,涉案金额不能“照单全收”,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正品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随后,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检察官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明确补充侦查事项:一是全面恢复、调取涉案所有网店平台、微信端口的销假金额;二是对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中明确提及“原装”“二手”的非假冒产品交易,依法予以扣除,避免混淆犯罪金额;三是将相关数据移送专业审计机构,精准核算涉案金额。

经查证,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通过网络店铺向姜某某、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销售假冒“H3C”“HUAWEI”注册商标光模块等商品。经审计,陈某甲销售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某乙参与销售金额16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

2025年7月,静安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静安区法院撤销陈某甲假释裁定,数罪并罚,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新质生产力加速迭代,数字基建加快布局,光模块等核心科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愈发凸显。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始终紧扣区域科创发展实际,聚焦新质生产力重点产业,依法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做实科创园区“法治副园长”等特色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持续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更好以高质效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服务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守护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