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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倒卖数字钱包,父子俩沦为电诈“帮凶”双双获刑丨浦江说法

转自:上海黄浦 2026-04-26 17:29:09

“日结300元,玩玩手机就能赚钱”——董某甲、董某乙父子以公司招募兼职为名,诱导求职者提供个人信息,借机批量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实名制账户出售牟利。近日,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董某两父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4年起,父亲董某甲先后注册两家公司,专门从事“App充场”业务,招募兼职人员下载注册App,制造虚假用户活跃度。他通过劳务中介在兼职群中发布“日结300元,玩玩手机就能赚钱”的广告,吸引求职者上门面试,并诱导求职者将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发送至指定微信群,随后董某甲团伙利用这些信息批量注册并实名认证抖音、微信等社交账号及数字人民币钱包,再将每个账户以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家”牟利。

父子二人分工明确:董某甲负责联系中介、管理资金;董某乙负责对接上家具体操作。2025年2月到5月,董某乙在父亲知情同意下,专门承接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他明知“这就是给违法犯罪活动将资金洗白的”,仍知法犯法从事相关活动。

2025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通过资金链追踪锁定关键线索——涉诈资金竟流入董氏父子出售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董氏父子由此落网。

经查,这对父子明知“上家”从事网络犯罪,仍主动承接业务,出售数字人民币钱包为犯罪提供帮助。短短三个月间,20多个钱包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30余起电信诈骗,涉案资金高达42万余元。检察机关认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董某甲、董某乙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最终父子俩双双获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尹舒逸:

找兼职时应提高警惕,切勿随意将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交由他人操作,切莫为了几百元的日结报酬,沦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记者 / 邹嘉

编辑 / 黄骞

图片 / 网络

资料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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