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现因为在澳门拍路人,被当场警告“不删除照片就报警”的新闻想必很多人都看到了。但在我看来,这个根本就称不上“新闻”。不说澳门,就在我们身边,被拍摄的陌生人同样有跟镜头“说不”的权利。
很多摄影师追捧马格南式的街拍,认为真实记录了市井百态。诸如上海的安福路、北京的三里屯,已然成了街拍的圣地。可你是否想过,你按下快门的那刹那,你侵权了。
很多摄影师还停留在“不商用不侵权”的层面,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这个观念成了老黄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光是使用、公开带有他人肖像的照片会侵权,拍摄的行为(即制作)也会侵权。所以,在安福路女教师怒怼老法师那个事情上,我站女教师。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现实中还有一些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但这些与摄影师日常的创作要求很难契合到一起。
看到这里,如果你还是想要拍人像,那么建议你最好准备一个授权使用肖像权的文书,让你的拍摄对象签字授权,或者可以学学那些街拍摄影师,把过程拍个视频,在视频里征得对方的同意。
作为摄影师,难免会根据单位的安排或他人的委托,拍摄一些摄影作品。不同于平时自己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自己,单位安排或他人委托的情况下,虽然还是你拍的照片,但著作权却不一定属于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区分情况: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摄影师)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若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或属于报社、期刊社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等法定情形,则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此外,接受个人或单位委托进行拍摄,双方关系为委托创作。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等规定,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虽说法律规定上对摄影师还是很有利的,但如果在不了解著作权确切归属前就擅自使用或发布,不但可能构成侵权,还可能因为违约,面临大额违约金。如果你接受的是婚礼跟拍等人像摄影方面的委托,擅自发布同样还会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在拍照时,我们常常会有个误区:那些被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雕塑、油画、建筑,它们就是放在那供大家观看,供大家拍摄的,所以,拍照不侵权,照片使用也不侵权。
结论的前半部分没错,后半部分太绝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十)明确,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对前述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怎么理解,还是以摄影为例,你把照片用于自我欣赏、留念、参加摄影比赛,这些都属于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可如果你把照片印在商品外包装上,上传到图库网站出售,那么,这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了侵权。
与之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一些玩偶手办上。当你购买了带有某知名IP元素的商品,虽然你拥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可以随意处置,随意凹造型拍照片,但并不意味着拥有了商品背后的著作权。你把拍摄的照片进行不当使用,同样有侵权的风险。
随着无人机管控越来越严,能让无人机爱好者畅飞的机会和区域在不断缩小。我曾跟一个摄影师聊到这一话题,对方表示,上海能出片的地方他基本都飞了,不管是能飞还是不能飞的,无所谓了。
可我不一样,入手无人机虽不算早,但也是在严管之前。可我的每次起飞,都牢记“以法律为准绳”。限飞区乖乖申请,适飞区不超高飞行。至于申请了没过,过了起飞确认没反馈,只能自认倒霉,不飞了。所以,我的无人机没能到过云巅,没能飞跃浦江之上,没能穿梭于陆家嘴楼宇之间……
后悔吗?不后悔。即便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之前,无人机黑飞仍可能受到罚款、没收无人机等处罚,我虽没拍到大片,同样也没收到罚单。无人机黑飞,侥幸心理要不得!
我在沿着黄浦滨江徒步时,看到了停靠在那边的一艘军舰,上网查询后才知道,那就是远望1号。我判断,能停靠在黄浦江边,大概率是可以拍照的,可出于慎重,还是没拿出相机。
很多时候,我们拍到一些敏感区域、敏感对象,并不是我们想要泄露国家机密,有的拍摄可能是无心之举。比如有些营区,它就在适飞空域内,无人机在此飞过,就会拍到营区的影像。而有的拍摄,纯粹是好奇心驱使,如仗着自己有长焦,拍远处海面的军舰。还会有摄影师把照片发网上,或为炫耀,或为解惑。一旦真这样做了,后果可能很严重。
通过图库网站出售自己的摄影作品是很多摄影师的收入来源。可如果选择了错误的授权方式,不但会影响到摄影师的收入,更可能导致违约的发生,额外造成损失。
摄影作品的授权一般可分为三类,即“独占性许可”(独家授权)、“排他性许可”以及“普通许可”(非独家授权)。其中独占许可最为严格,除了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方式范围内使用作品外,著作权人自己以及其他第三方都不得行使;而排他许可中,著作权人自己可以行使,但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最为宽松的普通许可,则允许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著作权人自己亦可行使。不同的授权类型,意味着不同的分成比例,也意味着销售渠道的多寡。摄影师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授权类型。
在出售图片的同时,适当的共享能扩大作品以及摄影师的影响力。以开放许可与知识共享协议(CC协议)为例,摄影师通过CC协议向公众授予非专有、不可撤销的使用权限。摄影师在选用CC协议时,可以根据自身权利保留意愿选择合适的组合类型,例如CC BY(仅要求署名)、CC BY-NC-SA(要求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等,在扩大作品传播度的同时,尽可能保障自身利益。
需要提醒的是,图片共享与“独占性许可”(独家授权)、“排他性许可”存在冲突,一旦选择以CC协议授权发布,后续应避免对同一作品“独占性许可”(独家授权)、“排他性许可”。
无论是将摄影作为谋生的手段,还是单纯的爱好,学点法律,遵守法律,都能让我们的摄影之路走得更远,走得更宽,你觉得呢?
作者 |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浦东摄影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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