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怀备至的健康建议相结合
谁又能想到
这竟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药品推销

某企业为推广“某品牌止痒洗液”这一药品,精心设计了一场“信任营销”。他们签约“某知名院校医学硕士XX”某平台博主,发布了一则题为“女生们,别因为无知毁了自己一辈子…”的视频。

视频巧妙地将药品功能主治信息,编织进女性健康知识科普的内容中,全程以关怀口吻进行叙述,未标明“广告”。这种将营销目的深藏在知识分享外衣下的行为,正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变相广告。

伪装内容形式,规避广告可识别性义务
涉案视频利用“#科普#健康科普”等标签,刻意模糊了科普信息与商业广告的边界。这种“去广告化”的营销策略,本质上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关于“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的核心原则。
规避前置审查,挑战特殊商品监管秩序
药品广告发布前必须依法通过广告审查程序,确保内容真实、合法。本案当事人以“健康科普”“知识分享”为名,实质推广特定药品的功能主治,将商业广告伪装为非商业信息,规避了法定的前置审查义务。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规定。
“科普”不是广告隐身衣
以“科普”“分享”“经验谈”为名,实际介绍特定药品功能主治、暗示疗效、引导购买的,无论是否使用“医学硕士”等专业身份包装,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并依法通过药品广告审查;未标明且未经审查的,即构成违法,相关MCN机构及平台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医学头衔,不是药品广告通行证
利用公众对医学背景的信任进行商业推广,本质是透支专业公信力牟利,不仅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强制性规定,更易引发健康误导和消费纠纷,监管部门将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认定,不因头衔光环而降低违法定性标准,也不因内容隐蔽而免除主体责任。
没标“广告”的健康帖,别急着收藏
消费者可通过标注识别、内容判断和审批核验三步主动防范风险,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的健康类内容,需提高警惕;若内容存在制造健康焦虑、突然植入具体药品名称与使用场景、附带购买引导等特征,大概率属于伪装广告;最有效方式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其是否取得真实有效的“×药广审(文)第××号”,查无结果或编号无效的,切勿轻信、购买或传播,可通过12315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供稿: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在看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