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其公章,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无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
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
2026年5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作退回修改处理。以全程网办方式办件的,建议您在4月29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如无法完成,建议选择线下方式办理或在5月1日后重新申报。
供稿:市局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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