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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转自:上海税务 2026-04-23 11:32:29

《通知》

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6〕3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Q

一、《通知》制定背景?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4月30日执行到期,经评估,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需继续执行,因此对其有效期予以延长。

A

Q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答:一是明确凡在本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率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是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税收票证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三是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明确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