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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法护营商”小剧场,一起学法、懂法、用法!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4-21 09:39:26

公司章程藏陷阱,如何警惕?

保险理赔遇波折,怎样维权?

股权僵局两难解,出路何方?

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精心打造的

“法护营商”普法情景剧系列

跳出卷宗,走进现实

通过“小剧场”演绎“大道理”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看见

这份“法治营商指南”送给每一位市场参与者

/  第一集/

出钱最多,权力却小?

警惕公司章程里的“陷阱条款”

大股东出资占股80%,签章程时未细看,谁知条款竟将公司合并、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全赋予了仅持股20%的小股东。经营两年后才发现,自己的权利已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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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公司章程可以任意扩大董事会(董事)的职权吗?

法官释法:公司章程虽体现股东意思自治,但有法定边界。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必须由股东会行使,不能通过章程赋予董事会。若章程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破坏公司治理基本规则(如让董事“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务必逐条审阅,切莫因持股比例高而放松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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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自治需有边,职权法定不可偏。

增减资合归众议,章修利配共商研。

职权独揽风险高,又当裁判又赛跑。

诚信立身事业牢,公平营商百业安。

/  第二集/

“自动承保”的雇主责任险,

“批单生效”才能理赔?

公司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自动承保条款)。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后出工伤,公司一个月后才申报。保险公司却以“批单”未在出事前签发为由拒赔。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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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雇主责任险是否以批单签发作为生效要件?保险范畴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起算,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及雇主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和缴费义务。若合同有“自动承保”条款,新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即自动纳入保险。即使无此条款,只要雇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并缴费,保险责任即开始,批单仅是后续的书面确认凭证,其签发时间不影响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保险公司不得以自身未及时签发批单为由拒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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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无需等批单,合同约定应考量。

条款表明自动承,签后按约则入保。

员工入职签约后,雇主及时要通知。

义务已尽仍未签,保险公司担责任。

/  第三集/

公司股权五五分,听谁的?

陷入僵局两败俱伤,能解散吗?

两位股东各持股50%,后因经营理念不合矛盾激化,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任何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停滞。一方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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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官释法: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主体适格(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即“管理性困难”而非单纯的“经营性亏损”);3.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但无需穷尽一切救济)。本案中,50%对50%的股权结构,一旦意见分歧,公司必然陷入僵局,符合解散条件。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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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有条件,要件审查是关键。

持股百十有资格,股董冲突难平息。

公司存续损利益,投资收益受冲击。

诉讼途径最后选,股东调解别忘记。

/  第四集/

同样是买保险,

为什么李先生买的“保险”不保险?

李先生接到“保险代理公司”电话,被高收益产品吸引,退掉原有保险,与该公司签订了“理财合同”。数月后公司跑路,他才发现签的是一份民间借贷协议,并非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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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如何甄别真假保险公司?

法官释法:记住三招:1.看名字:“保险公司”是产品“生产者”,只卖自己产品;“保险代理公司”是“销售渠道”,代卖多家产品。2.查资本: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代理公司则低得多(50万或1000万)。3.审合同:真正的保险合同必有具体的“保障内容”(如保健康、保财产损失)。若合同只约定“还本付息”而无保障条款,绝非正规保险,务必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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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要看清,含有代理需警惕。

产品若含多公司,必是代理无异议。

注册资本查一查,正规与否立马知。

合同内容仔细看,真假保险便了然。

/  第五集/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约定优先,公平托底

供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供货方如期交货后,买方拖欠百万货款。供货方起诉,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能否要求按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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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

法官释法: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旨在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活期存款利率”远低于资金被占用方实际的贷款利息损失,人民法院遂支持按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以体现“填平损失”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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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要看清,违约条款应谨慎。

数额约定需合理,过高过低都难行。

契约精神要牢记,诚信守约路宽广。

“法护营商”小剧场的五个故事

映照出经营主体可能遭遇的典型法律风险

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离不开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规则

唯有敬畏规则、诚信履约

才能在法治的护航下行稳致远

以法治“硬实力”优化营商“软环境”

这是我们的初心,也是答案

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旭涛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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