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藏陷阱,如何警惕?
保险理赔遇波折,怎样维权?
股权僵局两难解,出路何方?
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精心打造的
“法护营商”普法情景剧系列
跳出卷宗,走进现实
通过“小剧场”演绎“大道理”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看见
这份“法治营商指南”送给每一位市场参与者
/ 第一集/
出钱最多,权力却小?
警惕公司章程里的“陷阱条款”
大股东出资占股80%,签章程时未细看,谁知条款竟将公司合并、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全赋予了仅持股20%的小股东。经营两年后才发现,自己的权利已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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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公司章程可以任意扩大董事会(董事)的职权吗?
➤法官释法:公司章程虽体现股东意思自治,但有法定边界。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必须由股东会行使,不能通过章程赋予董事会。若章程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破坏公司治理基本规则(如让董事“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务必逐条审阅,切莫因持股比例高而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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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小贴士
章程自治需有边,职权法定不可偏。
增减资合归众议,章修利配共商研。
职权独揽风险高,又当裁判又赛跑。
诚信立身事业牢,公平营商百业安。
/ 第二集/
“自动承保”的雇主责任险,
“批单生效”才能理赔?
公司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自动承保条款)。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后出工伤,公司一个月后才申报。保险公司却以“批单”未在出事前签发为由拒赔。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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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雇主责任险是否以批单签发作为生效要件?保险范畴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起算,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及雇主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和缴费义务。若合同有“自动承保”条款,新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即自动纳入保险。即使无此条款,只要雇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并缴费,保险责任即开始,批单仅是后续的书面确认凭证,其签发时间不影响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保险公司不得以自身未及时签发批单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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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无需等批单,合同约定应考量。
条款表明自动承,签后按约则入保。
员工入职签约后,雇主及时要通知。
义务已尽仍未签,保险公司担责任。
/ 第三集/
公司股权五五分,听谁的?
陷入僵局两败俱伤,能解散吗?
两位股东各持股50%,后因经营理念不合矛盾激化,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任何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停滞。一方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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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官释法: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主体适格(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即“管理性困难”而非单纯的“经营性亏损”);3.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但无需穷尽一切救济)。本案中,50%对50%的股权结构,一旦意见分歧,公司必然陷入僵局,符合解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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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有条件,要件审查是关键。
持股百十有资格,股董冲突难平息。
公司存续损利益,投资收益受冲击。
诉讼途径最后选,股东调解别忘记。
/ 第四集/
同样是买保险,
为什么李先生买的“保险”不保险?
李先生接到“保险代理公司”电话,被高收益产品吸引,退掉原有保险,与该公司签订了“理财合同”。数月后公司跑路,他才发现签的是一份民间借贷协议,并非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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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如何甄别真假保险公司?
➤法官释法:记住三招:1.看名字:“保险公司”是产品“生产者”,只卖自己产品;“保险代理公司”是“销售渠道”,代卖多家产品。2.查资本: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代理公司则低得多(50万或1000万)。3.审合同:真正的保险合同必有具体的“保障内容”(如保健康、保财产损失)。若合同只约定“还本付息”而无保障条款,绝非正规保险,务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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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要看清,含有代理需警惕。
产品若含多公司,必是代理无异议。
注册资本查一查,正规与否立马知。
合同内容仔细看,真假保险便了然。
/ 第五集/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约定优先,公平托底
供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供货方如期交货后,买方拖欠百万货款。供货方起诉,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能否要求按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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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
➤法官释法: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旨在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活期存款利率”远低于资金被占用方实际的贷款利息损失,人民法院遂支持按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以体现“填平损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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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要看清,违约条款应谨慎。
数额约定需合理,过高过低都难行。
契约精神要牢记,诚信守约路宽广。
“法护营商”小剧场的五个故事
映照出经营主体可能遭遇的典型法律风险
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离不开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规则
唯有敬畏规则、诚信履约
才能在法治的护航下行稳致远
以法治“硬实力”优化营商“软环境”
这是我们的初心,也是答案
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旭涛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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