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适应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成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于近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随着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标准与运营水平的持续提升,对运营监管的精细化、智能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次修订旨在细化计量监管、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协同处置监管、深化监督管理等,进一步提升设施运营效率,推进精细化管理,确保环境效果,加强社会效应,打造智慧高效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监管体系。
修订后的《监管办法》共十四条,规定了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以及监管措施,从称重计量、运营效率、环境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等五项内容明确了各设施需要监管的事项,同时对评价方式和周期做了相关规定,经评估后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根据车辆进场实际情况:
增加识别方式。增加箱体编号作为电子身份认证,并进一步推进防拆卸身份标识管理,强化计量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功能。
强化计量管理。删除按不同规模分级配置计量装置的要求。为提升计量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明确所有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均须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涉及第七条修改)
为规范审核程序、增加管理依据,强化市区两级物流和计量监管职责,增加应急生活垃圾、其他垃圾物流审核流程,以及区绿化市容部门对本区进场设施车辆的暂停、注销等监管职能。(涉及第七条修改)
为推进设施有序协同处置其他垃圾(如装修垃圾分拣残渣、一般工业固废、污泥等可燃物等),加强二次废弃物(如湿垃圾残渣、渗滤液、沼液)的流量流向监管,明确各设施应实时反映进场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渗滤液、沼液,协同处置的装修垃圾分拣残渣、一般工业固废、污泥等废弃物的流量流向,确保计量数据准确。(涉及第六条修改)
强化信息化监管。明确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系统作为转运、处置设施的配套设施设备,监管单位应确定系统建设及运维的主体责任,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强化监测监管。明确设施运营单位应将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情况说明报送监管部门,并做好在线监测设备的校准和调整。
强化环境监管。增加“优化作业流程,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转运车辆的进场时段与运输路线,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的管理要求。
强化安全监管。增加“加强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全程管控”的要求。
强化投诉监管。增加对投诉信访处理建立及时响应和反馈机制的管理要求。(涉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
另外,以增强政府监管能力和提高设施运营效率和社会效应为目的,将监管职责分工进行调整,仅规定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并增加监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等要求,加强专业领域监管。适用范围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相关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餐厨废弃油脂设施的参照管理”(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有害垃圾中转站、餐厨废弃油脂等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另行制定)。(涉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原第十四条修改)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沪绿容规〔2025〕4号)
素材来源:垃圾去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