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营利组织朋友们,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取得免税资格。近期,上海市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税〔2025〕72号)。需要重点关注免税资格申请时限和免税条件变化管理两点变化,下面由申税小微和您一起来看看吧。
新办的
非营利组织
首次申请时间是关键!
最佳时机:在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设立或登记当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最后底线:最晚不得晚于登记次年1月31日。
重要提醒:对在设立或登记次年1月3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核认定以前年度的免税资格,损失可能很大哦!
到期的
非营利组织
提请复审时间要牢记!
有效期限: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切勿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时间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即期满后次年的6月30日前。
务必谨记: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为提升办税便利度,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如仅发生名称变更,凡自我评价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无需再次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72号文中涉及到的两点重要变化,申税小微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和取消的相关内容也做了总结,大家千万不要忘记哦。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如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请注意,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税〔2025〕72号)
供稿:李 倩
制作:方景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