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复核过程中发现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标准使用错误/遗漏、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错误等编制质量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4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并分别失信记分5分;对4家建设单位、3家审批部门、1家技术评估单位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吸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未被通报的其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三)各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2025年第二批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第二批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沪环评〔2025〕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