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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拉架”致人受伤,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2-22 15:13:47

街上二人发生冲突,

一人突然拎起铁锤欲伤人,

危急时刻路人将其扑倒制止。

谁料事后,

欲行凶者竟将路人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其被扑倒受伤的损失

路人需要担责吗?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正当防卫认定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图片源自网络

2023年10月,邱先生父亲在自家店铺门口与楚先生发生口角。双方争吵过程中,矛盾愈演愈烈,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邱先生见此情形,冲上前用拳头击打楚先生头部,随后又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意欲锤击楚先生。

危急时刻,一旁路过劝架的全先生立刻将邱先生扑倒,并从身后将其抱住,导致邱先生手掌不慎被铁锤手柄硌伤。

邱先生认为,全先生扑倒他的行为导致了他受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合计12万余元。

全先生辩称,当时邱先生拿起铁锤欲击打楚先生,情况紧急,自己为防止事态恶化,遂上前将邱先生扑倒在地。其对邱先生受伤的事实不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邱先生介入其父亲与楚先生之间的肢体冲突,不进行劝阻解决冲突,反而对楚先生进行殴打激化了冲突,并捡拾铁锤意欲升级冲突。考虑到邱先生捡拾铁锤前正在拳击楚先生头部,此时其对楚先生突然升级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全先生及时将邱先生扑倒并控制,防卫的方式和程度也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对于造成邱先生握持铁锤的手掌被锤柄硌伤的情况,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若放任事态发展,可能会对楚先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邱先生则会因此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全先生的行为不仅仅是保护了楚先生,更是“挽救”了邱先生。邱先生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马腾

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司法裁判不仅要惩恶,更要扬善:为挺身而出的勇气兜底,为守望相助的善意护航,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位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五个法定要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行为适时、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须对加害者本人施行、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公力救济不及时的情况下赋予公民私力救济权利,以免受到不法侵害。

二、防卫要遵循必要、合理、适度原则

正当防卫并非鼓励以暴制暴,而是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适度”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法律将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一方面是对暴力侵害的严厉否定,不法侵害者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担风险,不得转嫁于正当防卫者。另一方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与鼓励,在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的危急时刻,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安全的行为理应获得法律保障。需特别提醒的是:防卫绝非无界限,防卫手段要与不法侵害强度匹配,若超出必要限度,则可能从“合法防卫”变为“防卫过当”。守住“必要限度”,才能让正当防卫成为保障安全的合法“武器”。

三、化解矛盾应依靠理性沟通与合法途径

图片源自网络

矛盾纠纷的解决始终应将理性与法治放在首位,类似本案邱先生这样情绪化的暴力介入不仅无法平息矛盾,反而会加剧事态,甚至酿成“惨祸”。在面对冲突时,理性沟通永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法官在此提醒:冲动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制造悲剧的“导火索”。唯有冷静处置、依法行事,才能真正避免“小事酿大祸”,让矛盾在法治框架内平稳化解,守护好自己与他人的平安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马腾、陈雨倩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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