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以强大的信息供给能力满足了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的紧迫需求,从而成为当下各国金融发展的基本范式。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积极融入ESG体系不仅是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加快解决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面临的标准缺乏、信息不对称、“漂绿”现象严重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以法治引导和规范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应在深刻理解和把握ESG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以完善可持续金融法制为根本,以增强透明度为核心,以提升披露和管理能力为保障,促进我国可持续金融在ESG理念与数字时代交融背景下获得高质量发展。当前,“双碳”目标正成为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框架,可持续金融是实现这一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力抓手。从全球范围观察,数字技术与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的融合是当今可持续金融转型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及驱动力。随着国际ESG标准体系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对ESG信息披露需求的不断加强,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逐渐向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ESG模式转型。在国际化潮流和我国战略目标的推动下,融入ESG体系已成为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从制度实践来看,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还面临着不少难题和挑战。本文认为,法治是促进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引导数字技术加持ESG体系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应加快可持续金融法治建设,完善ESG法制框架,建立ESG标准框架,引导数字技术运用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通过法治路径破解可持续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促进我国可持续金融高质量发展。数字技术与ESG理念的融合是当今金融转型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及驱动力。在数字时代,可持续金融依赖于一个数字技术生态系统,其中的颠覆性技术包括与金融有关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区块链、数字代币和物联网等,这些技术的运作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数字技术加强了社会诸多场景中的数据和信息的联结,这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提升管理效率,而且可以加强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联系,帮助其获取更多有效信息并及时向市场反馈。此外,数字技术的运用增强了可持续金融信息的透明度,这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可持续转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实现可持续金融的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现代金融机构在专注经营业务的同时,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治理体系、价值创造等社会责任方面逐渐投入更多精力,以谋求可持续的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承载者,ESG符合数字时代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主题,是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主要组织范式。ESG体系保障了可持续金融数据信息的科学性、可得性、可信性和可比性,有利于可持续金融的数字化转型和发展。全球知名分析机构国际数据公司(IDC)在《全球可持续发展/ESG2023预测》中就指出,ESG已经和企业数字化转型融合在一起。在此情况下,“可持续性”的数据信息界定了一个“技术生态系统”的金融实施范式,旨在通过直接和间接支持经济、环境、社会、治理等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强大、可持续、平衡和包容性的增长。总之,数字技术可以为可持续金融在环境、社会、治理等可持续目标上作出重大贡献,同时,践行ESG理念和建设ESG体系也能为可持续金融的数字化发展提供更加科学、可信、可比的数据信息以及制度支撑。近年来,在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实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战略的背景下,我国可持续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升级和优化,市场参与主体类别逐渐增加,可持续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深化,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同时,数字化技术发展和运用在促进可持续金融产品创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金融风险、提升监管水平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仍面临“可持续性”标准缺乏和可识别能力差、信息不对称、可持续性投资动力不足、可持续性项目融资困难、“漂绿”现象频发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难等困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可持续金融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由于缺乏适当的标准来识别可持续金融产品及服务,特别是有关“可持续性”的信息匮乏和不对称,导致可持续金融市场和可持续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透明度或难以被有效评估,从而导致实施可持续金融的成本增加,对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以及潜在风险剧增。二是“可持续”相关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不高。即使有些政策法规要求市场主体披露“可持续”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但是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体系,相关数据信息也缺乏可比性、可验证性和可理解性。目前,对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指引较多也较有体系性,但是,有关环境数据和信息统一性仍然是很大的问题。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仍缺乏统一的生态环境效益测算和计算标准,各监管部门发布的生态环境相关数据,其界定、要素、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所采用的测算方法、模型、公式也不相同,生态环境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统一性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例如,为了引导金融业进行环境信息统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7月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该指南并未对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测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而是允许金融机构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自主选择测算标准进行量化测算。因金融机构采用不同测算方式而导致测算口径、测算方法学以及测算结果的差异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数据的准确性、统一性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难以有效支持可持续金融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分析。除了生态环境数据信息外,社会、治理方面的可持续性指标建设和数据收集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数据信息不统一、不完整等问题则更为严重。三是存在“数据孤岛”,“可持续”相关的数据信息可得性、共享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类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企业ESG的有效信息无法及时传达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导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法对企业融资项目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决策。由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之间数据流通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当某一企业出现重大ESG风险问题时,监管部门、市场、金融机构、公众等主体均难以对相关企业的贷款和融资进行监督。四是信息披露责任缺乏,市场驱动乏力。可持续相关数据信息主要依赖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然而,由于大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未将ESG因素纳入内部管理流程、审批流程,收集信息时需要对底层数据进行梳理或向客户索取数据,因此,在ESG效益等定量信息收集中,数据信息的可得性、准确性等方面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五是监管滞后,“漂绿”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由于数据信息不充分、缺乏可信性和可比性,可持续金融监管活动难以开展,可持续金融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验证,导致“漂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可持续金融的健康发展。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总体上仍然处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理论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可持续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基础和核心的概念,它既是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理论引擎,也是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负责任”投资的实践工具。正是在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之下,可持续金融才逐渐地从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考虑环境风险的绿色金融,拓展到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要履行ESG责任的可持续金融。然而,尽管CSR理论和原则经历了持续演变和发展,但其核心理念仍然是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道义责任,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发性。在此意义上,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金融机构自身都将开展可持续金融活动看成是社会要求其承担的道义责任而非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对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只是做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驱动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法律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实际上,以道义责任为基础的CSR理论已经无法满足可持续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原因有三。其一,价值理念落后。CSR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尽责行善,只强调企业对社会的单方面付出而不考虑回报,这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其二,缺乏评价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非常广泛,但缺乏核心要素、确定内容及评级标准,无法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其三,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CSR理论的原则性和自愿性使金融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缺乏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也缺乏开展这种“责任投资”所需的数据信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下,金融机构只能为应付或迎合各种优惠政策措施而进行绿色“包装”。因此,CSR范式难以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创新范式。总而言之,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已难以满足数字时代市场对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的强大需求,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可支撑可持续金融发展的理论范式。二、数字时代我国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的重要意义随着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气候灾难频发、社会问题迭生、治理失效等严重社会危机的频繁发生,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理念达成广泛共识并形成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社会开始加快可持续金融标准体系及数据信息建设,可持续金融逐渐迈向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2004年1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邀请全球50家大型金融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参加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国际金融公司(IFC)和瑞士政府联合举行的会议,会议倡议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投融资决策,首次提出了ESG概念。2004年12月,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报告《有心者胜:连接金融市场与变化中的世界》,该报告指出在金融活动引入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评估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社会、治理三方面的表现逐渐成为可持续金融“可持续性”的重要参照体系和评价标准。此后,联合国支持成立了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该组织于2006年发布《负责任投资原则》,以此推动将ESG纳入投融资决策。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在气候融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的要求和目标。可以说,《巴黎协定》为可持续金融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此后,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ESG转型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运用以及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逐渐形成和完善,可持续金融分类法、ESG信息披露、金融机构投融资组合、碳核算等领域的高速发展尤其受到世界各国政府、金融部门和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在《巴黎协定》框架下,我国于2020年向世界宣布自主减排计划,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双碳”目标和行动的引领下,我国政府开始引导生产和消费向绿色低碳方式全面转型。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资金和资本流通的关键媒介,在引导各种重要经济社会资源流向、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转型上具有关键性作用。金融机构带头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带动资金、资本、资源向可持续发展领域倾斜,是实现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全面转型的重要抓手。同时,数字技术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及增强真实性,融合数字技术和ESG信息披露,可促进可持续金融的高质量发展。2021年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在“十四五”期间要抓住数字化发展的机遇,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推动我国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ESG体系可以成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机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既蕴含着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又突破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深刻阐述了新时代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动力和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也是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路径。ESG体系从环境、社会、治理三个方面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容,并建立了一套标准和落实机制。ESG理念与新发展理念之间具有内在的契合性,践行ESG理念可以成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具体而言,ESG范式下,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其核心业务密切相关。CSR理论片面强调企业对社会单方面的回馈和责任,与其核心业务缺乏必要关联。而ESG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在环境、社会、治理三方面的指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强调企业创造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在组织上自然需要将ESG治理嵌入企业核心战略。因而,ESG报告的内容通常与企业的财务表现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并非毫不相干。在此意义上,ESG与企业业务深度融合,不是边缘化的概念,并且,在ESG范式下,可持续金融可以在环境、社会、治理的议题下将公平正义的理念融入标准体系,通过ESG体系实现资本和社会资源的合理调配,让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人民,实现共享发展。其次,ESG有利于满足数字时代市场主体对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的强大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ESG转型来自资本市场对环境、社会、治理方面信息披露的强大需求。《巴黎协定》意味着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这为ESG的勃兴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和广阔的前景。在此背景下,资本市场形成了对企业环境、社会、治理方面信息的强大需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已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这种信息需求,这在客观上促成了ESG的崛起。二是由于ESG信息披露与企业核心业务密切相关,且信息披露质量获得了市场检验和认可,这促使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将ESG表现作为投资的主要考量因素,在此机制的驱动下,各类市场主体践行ESG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增强。三是ESG具有规范性的标准体系和实施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数字化时代各类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可信性和可比性的要求。再次,ESG体系有利于完善数字时代金融机构的治理体系并提高其治理能力,促进可持续金融的高质量发展。一是ESG可以增强可持续金融治理的透明度。在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ESG有利于引导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从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价值协调增长的角度制定发展和管理战略,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规范和优化企业内部治理,实现企业治理透明化。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ESG范式强调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统一纳入一个整体的指标体系,本质上源于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在治理上具有融合性,最终都体现在企业治理层面。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17年10月公布的《面向可持续成长的长期投资(ESG、无形资产投资)》阐述了ESG三者之间的关系:为达成“E”和“S”的目标,有必要对“G”进行完善,也可以说“G”是ESG投资中最重要的内容。这种观点是很有见地的,值得肯定。时至今日,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事实上就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因而企业需要通过完善自身的治理体系和提高自身的治理能力来实现环境与社会目标。由此可见,践行ESG本质上就是可持续金融治理机制的革新,提高了可持续金融整体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最后,ESG体系有利于加强对数字时代可持续金融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一是增强了可持续金融数据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信性。在ESG体系下,环境、社会、治理相关要素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套完整的要求和规程,规范性极大增强了可持续金融数据信息的可信性,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可持续发展政策、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及政府监管提供了依据和创造了条件。二是增强了可持续金融市场监管能力。CSR报告往往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被企业作为展现自己积极形象的营销手段;ESG报告则是投资者评估企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需要接受来自市场主体的检验。具体而言,ESG报告的目标受众群体主要是资本市场参与方,特别是金融机构投资者。例如,欧盟立法者就明确表示,ESG报告的受众主要为企业的投资者和非政府组织(NGO)。换言之,ESG报告要接受市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因此,以ESG报告表现出来的信息披露本身就是企业践行ESG的监督工具,企业通过ESG报告展示自身形象的同时也需要受其约束,接受市场监督。正是具备上述优势,ESG也逐渐成为我国政策文件中经常出现的官方话语,融入数字时代的ESG体系已是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推动ESG发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证监会于2018年、2022年相继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指导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并将ESG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原银保监会于同年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完整地采纳了ESG概念,要求金融机构防范ESG风险并提升自身的ESG表现;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引导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环境信息披露;同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指引金融机构对投融资业务相关的碳排放量及碳减排量进行测算;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为金融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在推动金融数字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从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总体部署。在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主动披露ESG信息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已有175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2022年ESG相关报告,占全部A股公司的34.32%,其中,银行披露率为100%。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ESG实践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数字时代加快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尽管如此,我国ESG体系建设还处在话语层面,ESG体系框架、信息披露规范指引、信息披露标准、ESG评级和ESG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薄弱,均处于被动跟随国际潮流和应对西方ESG评级、供应链、ESG投资实践影响的阶段。这既不符合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时代趋势,也无法满足我国积极推动可持续金融融入ESG国际化发展潮流的实践需求。面对蓬勃发展、日益强劲的ESG国际化浪潮和挑战,我国可持续金融的理论创新和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推进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首先要深刻理解和高度认可ESG体系的价值理念。CSR强调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在信息披露上只强调企业对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而很少关注社会、环境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与此不同,ESG不仅要考虑企业利润增长的财务指标,而且要综合考虑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层面的可持续增长指标,即要求企业在财务分析中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考虑和分析,并将ESG表现纳入投资决策和风险考量。欧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立法从2014年的《非财务性报告指令》进阶到2022年《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明显反映了欧盟立法者对企业在环境、社会、治理方面的表现与企业核心业务之间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前者是一种否定性定义,下定义的方法不仅难以反映事物的性质,而且容易引人误解。因为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的信息与企业的核心业务及财务状况存在密切关系,并不是真的与财务表现全无关系。并且,与之前的非财务性信息只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的影响不同,可持续发展报告也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和反作用。换言之,欧盟的可持续发展指令更重视践行ESG理念本身的价值。因此,ESG体系是提倡责任投资、弘扬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方法论,本质是要求金融机构等投资者在考虑获取财务收益之余,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过程,形成最有价值的投资策略。换言之,践行ESG理念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取向的投资。大量的实践研究也表明,ESG指标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也就是金融机构将ESG指标纳入投资决策往往可以得到超额回报,最终获得更高的收益率。总而言之,不能简单地将践行ESG理念当作只讲付出不求回报的善意之举,需要从价值创造、战略发展的高度深刻理解ESG体系的真正价值。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可持续金融立法,有关可持续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零散地体现在各时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是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近年来,虽然一些法律在修改中增加了关于ESG理念的规定,但其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范特征没有很大改变。例如,2023年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并鼓励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但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及其实施路径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此外,虽然近年来也有一些地方性的可持续金融立法,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和指引,地方性立法在ESG体系建设上难有突破和成效。因此,应进一步以ESG理念整合与优化可持续金融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为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为其专门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创设条件。第一,应将ESG理念融入可持续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有效督促和规范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随着ESG理念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对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各类企业法等应作出适当调整,特别是要在这些法律的目的性条款中融入ESG核心理念,强调“义利并举”的现代企业价值。公司法除了引入ESG价值理念外,还应当将ESG纳入公司治理框架,落实ESG议题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促进公司建立ESG内部治理机制,厘清董事信义义务与践行ESG责任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应当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义务作出适当规定,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原则框架,将ESG信息披露纳入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对ESG监管责任等。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金融法应将金融机构践行ESG理念的要求法制化,调整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明确可持续金融的分类原则,建立信息披露规则,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等,为可持续金融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制框架。总之,将ESG理念融入可持续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践行ESG理念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可以为可持续金融的后续立法、法律修改及地方立法创造法制条件,特别是可以为引导ESG信息披露标准、企业高管信义义务、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ESG治理机制等配套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第二,以ESG理念促进我国可持续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化。我国可持续金融立法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在法律层面对可持续金融发展缺乏顶层设计,至今没有一部规范可持续金融发展的专门性法律,导致可持续金融法制体系化不足。近年来,随着ESG兴起,各主要经济体加快了可持续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建立了完整的可持续金融发展法律规范体系。以欧盟为例,其在2015年《巴黎协定》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签订后,积极探索建立支持可持续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3月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增长行动计划》,对支持可持续金融发展进行了整体部署。此后,欧盟委员会相继颁布《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欧洲绿色债券标准》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建立了较完整的可持续金融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对欧盟可持续金融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保障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国际领先地位。可持续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经济、金融、可持续转型、信息披露、风险防范等多个层面,仅靠散落在不同法律文本中的一些零散规定已无法满足其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应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出发,统筹考虑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借鉴欧盟等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可持续金融立法经验,积极探索可持续金融专门性立法。当前急迫的任务应是研究制定可持续金融基本法,对支持可持续金融发展进行统筹部署,以促进可持续金融法制由分散的点面立法向专门的体系化构建转型。第三,以ESG理念推动可持续金融规范类型的优化和多样化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可持续金融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社会规范、标准体系协同促进和规范,特别是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升可持续金融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目前,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过于依赖政策规范推动,这不利于可持续金融的ESG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应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可持续金融规范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是促进规范类型的体系化发展。目前,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主要靠政策性文件和政策工具推动,法律规范严重不足和滞后,行业自治性规范发展也很慢。应加强可持续金融法制建设,推动行业自治性规范发展,形成政策、法规、社会规范协调发展的规范体系。二是促进软法与硬法协同发展。我国可持续金融以政策性规范等形式的软法为主,硬法规范不足,特别是关于ESG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标准和披露模式不明确等问题已严重制约着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ESG转型。因此,应重视硬法的功能作用,建立ESG信息披露法律框架,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强化ESG法律责任,发挥软法与硬法协同规范功能。四、以建立提升可持续金融透明度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为核心信息的充分、公开、透明是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也是ESG体系的核心。首先,ESG信息披露是ESG投资的基础。从投资者角度看,只有获得充分、可信、可比的ESG信息,投资者才能根据ESG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披露ESG信息不仅是信息可信和可比的基础和条件,而且也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比较差距、提升可持续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准确性的基础和条件,通过可比较的ESG信息和资本价格指引,可以引导更多“负责任”的资金进入可持续发展领域。其次,ESG信息披露是融资者获得市场认可的重要方式。从融资者角度看,只有践行ESG理念,在ESG上表现良好的企业才能在资本市场上以更优惠的条件融到资金。最后,ESG信息披露是监管的重要基础和工具。一方面,由于ESG涉及环境、社会、治理的广泛议题,且这些议题的具体范围及内容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采用信息披露手段进行监管,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知识盲区导致的监管工具不足及监管不当的尴尬;另一方面,采用要求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而非其他监管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维持企业运营的自治空间和灵活度,以便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的特点、自身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最为合适的ESG管理战略。由此可见,信息披露是ESG投资决策、市场机制引领可持续金融发展和ESG监管的基础和保障。此外,ESG信息的系统性和统一性披露也更有利于加强可持续金融监管。因此,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各主要经济体及行业组织等都将信息披露置于ESG体系建设的中心。如前所述,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我国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应将信息披露置于制度建设的中心位置。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法律框架,相关披露要求和规则主要体现在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方面。从实践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披露ESG信息的行业覆盖面窄,披露的ESG信息量少,披露的定性信息多、定量信息少,披露的投资价值信息多、风险因素信息少,信息披露的持续性不足等。因此,如何建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框架仍然是我国ESG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一,完善ESG信息披露规范指引。近年来,我国也在加紧推进ESG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建设。证监会于2018年9月发布修改之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于2021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专门设“环境和社会责任”一节,要求公司逐项披露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7月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指引金融机构逐步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修订之后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将“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新增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对ESG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说明。总体上,这些规定还存在很大不足,ESG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尚未确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的主要障碍。目前,ESG已经成为我国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官方用语,应进一步推进ESG信息披露规范建设,为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ESG转型提供保障。一是加强ESG信息披露顶层设计,加快ESG政策法规和指引文件建设。通过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明确可持续金融的概念和分类,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框架,制定ESG评价标准的原则指引,指明ESG标准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融合的路径等,使ESG信息披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ESG标准体系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推进ESG标准体系整体的平衡发展。目前,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方面发布了较多的规范性文件,但社会和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规范指引还相对薄弱和滞后。因此,要加快社会和治理方面信息披露的规范建设,完善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框架,推进ESG标准体系的整体平衡发展。第二,强化ESG信息披露责任。ESG信息披露模式主要有自愿披露、强制披露和“不披露就解释”的半强制披露模式。近年来,各法域的监管者都在积极推动ESG信息的强制披露。国际经验表明,加强ESG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而且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加强ESG监管。目前,我国政策法规对企业ESG信息披露采取自愿披露原则,但自愿披露模式存在其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尽管强制披露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成本问题,但总体上强制披露模式利大于弊,仍然是更为可取的模式。综合考虑ESG体系的国际发展潮流和我国具体国情,为平衡企业ESG信息披露管理的实际水平与市场对ESG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可采取“不披露即解释”的半强制模式,并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选择部分上市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作为试点,借助“不披露即解释”的规则确保信息披露标准的市场创新继续发展,等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强制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并建立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建立ESG信息披露标准。标准是可持续金融的重要支柱,信息披露标准是ESG体系的核心。从主要法域ESG信息披露指引文件来看,关于ESG信息披露标准的设计,主要有两类理念:一类是原则主义,另一类是细则主义。前者指法律规范只规定信息披露应当遵守“重要性”原则,至于哪些信息属于“重要性”信息,则交由监管部门判断。与此相对,后者是指法律规范对哪些是需要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有列举式规定。显然,两种模式都有明显的优缺点。实际上,目前主要的ESG信息披露标准都是这两种的混合,即在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以“重要性”原则为信息披露兜底规则确立ESG信息披露标准。在企业的财务报告和ESG报告编制中,“重要性”都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概念,直接决定哪些信息应该在报告中予以披露。“重要性”通常基于报告主体的业务性质、环境外部性、法律要求等内容,并与之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遗漏、错报或隐藏“重要性”信息可能会直接影响报告使用者基于这些报告所作出的决策。欧盟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采取双重重要性原则,主要指财务重要性与影响重要性。财务重要性指对企业价值创造产生影响的议题;影响重要性则体现企业对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议题。双重重要性原则目的是鼓励报告主体在衡量议题的“重要性”程度时,要从对自身财务绩效的影响与对环境、社会、管理的影响这两大维度去考虑,而不能仅考虑财务重要性。当然,何谓“重要性”仍然面临着不同判断标准的问题,比较分析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等发布的ESG信息披露指南就不难看出,这些著名的组织对何谓“重要性”是有不同理解和关注侧重点的。然而,倘若企业采取不同的披露标准确定所需披露的信息范围及其内容,将会导致ESG报告陷入不具可信性和可比性的尴尬境地。倘若由立法者制定统一标准或由监管者指定一种标准统一适用,虽然有助于解决ESG信息披露可信性和可比性的问题,但以强制方式确定一种统一的披露标准,也可能会严重影响市场创新。这对于尚处于快速发展中的ESG体系而言可能并非好事。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ESG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立法部门或监管部门不妨对国际上常用的声誉比较好、认可度比较高的ESG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一种更契合、更适宜于我国企业的国际ESG标准作为参考和借鉴的框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法律制度环境和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披露实践,对其加以适当调整、改造和修正,并在该标准框架中融入我国特色的理念和元素后,建立我国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作为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守的标准。同时,在遵循该标准时,应当允许企业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有所偏离。这样既可解决ESG信息披露的不可信、不可比问题,也可为市场创新留下空间;而立法者或监管者也可以结合ESG体系的发展和披露实践情况对披露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和更新,使信息披露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评估数字技术和数字化金融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作用时,研究表明,数字技术和数字化金融有三个作用。一是它们对以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分配金融资源有帮助,有利于将资金导向更有利于促进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领域;二是它们有助于增加信息透明度,从而扩大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财政资源;三是它们可以通过解决可持续性问题来直接改变系统,如监管技术,从而支持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可持续金融的数字化不仅要求具备可得、可信、可比的数据信息,而且要求金融机构具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分析、应用的能力。数字技术的运用可以增加有用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为可持续金融的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数据分析。同时,可靠的数字技术也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驱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传统监管方式的补充。欧盟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认为,数字技术进步在可持续金融时代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以帮助各类主体更好地识别和评估一家公司的活动、大型股权投资组合或银行资产的可持续程度,而区块链和物联网可以促进可持续金融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例如,自动报告和追踪绿色债券的收益使用情况等。从实践来看,可持续金融的发展面临环境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不足、成熟度不匹配、可持续金融定义不明确、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分析能力等问题。联合国环境署在一份环境调查报告中认为,数字金融和金融技术可以在所有这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特别是数据在支持金融决策的作用方面更加丰富、便宜和准确,同时可以促进创新并增强包容性。因此,可持续金融不仅与“商界的愿望紧密相连”,而且包括可持续性、企业社会责任、多资本或共享价值以及ESG议程等。总之,数字技术和数字化金融水平的提升能够促进企业ESG表现提高,且能够通过降低企业冗员和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以及约束融资,分别对其社会责任、环境绩效和公司治理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应当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将数字化建设与践行ESG理念密切融合,以数字化思维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运用数字技术提高ESG信息管理和披露水平,满足金融市场对企业高质量信息披露的需求。但是,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对数字化技术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运用不够重视,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支持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新技术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应用,以法治引导、支持和规范数字技术的运用,助力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践行ESG理念和披露ESG信息。首先,完善支持可持续金融数字技术运用的政策法规。应融合ESG基本主题与重要因素,完善政策法规,特别要规范税收财政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向数字化转型,扶持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朝数字化方向转型和发展,在促进数字技术与绿色低碳转型融合的同时,促进环境、社会、治理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存储、公开和应用。其次,建立数据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发挥政府的引领和协调作用,完善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可持续金融ESG基础数据体系建设,建立ESG数据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推动环境、社会、治理方面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再次,建立可持续金融数字化发展协作机制。在数字化时代,可持续金融结合了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环境科学、ESG、数字科学等多元学科知识,需要多学科、多部门、多主体的通力协作。作为可持续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ESG信息披露的质量受到政策、管理、专业知识、数字技术运用、人才储备等多方面影响。因此,应建立可持续金融发展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可持续金融与数字技术领域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高校、科研机构与大型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推进数字技术运用与ESG体系的融合研究,为可持续金融数字化转型及ESG体系发展的政策法规供给提供支撑。最后,加强数字安全和风险监管。数字技术在促进可持续金融发展、提升ESG信息披露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各种风险。例如,可持续金融的数字化发展可能在信息安全、数据伦理与“数字鸿沟”等方面带来风险。ESG体系不仅便于监管部门防范社会治理风险,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防范相关政策风险。因此,在推进可持续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同时,要加紧推进ESG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ESG法律制度建设,完善ESG责任,通过落实ESG理念和履行ESG责任防范风险,在ESG框架下形成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及企业等多方协同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机制,防范信息安全、数据伦理与“数字鸿沟”等方面风险发生。数字技术的运用与ESG的兴起是金融现代化的时代特征,也是我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数字技术的运用在提升企业ESG信息披露能力的同时,也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可持续金融在融入ESG体系和数字化转型中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可持续金融分类和标准、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许多制度短板。在促进可持续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同时,应积极推动政策和法律建设,促进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推进数字技术运用与ESG信息披露密切结合,支持可持续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叶榅平:数字时代我国可持续金融融入ESG体系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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