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耕地保护关键期,
如何用“一份合同”守好“万亩良田”?
12月17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在案涉土地所在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并当庭宣判。

本次庭审采用“巡回审判+实况直播+就地普法”模式。庭审邀请了金山区人大代表、金山区政协委员现场观摩,村干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村民代表在现场参与旁听了本次庭审。
该案由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庭长赵宪章担任审判长,亭林人民法庭审判员杨中原,人民陪审员朱峰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赵宪章围绕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常见纠纷类型、裁判思路、违反耕地保护规定的法律后果、承包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等话题就地进行针对性普法。此次巡回审判为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化解农村土地纠纷、规范土地流转秩序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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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庭:耕地变花圃,法律后果怎样?

2023年,原告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就村里18亩的土地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被告经营,约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年,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土地用途为:粮食种植,且在流转期限内,被告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或用于非农建设。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在其承包的土地内种植水稻,而是种植了花卉,严重违反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合同已到期终止,腾空搬离并恢复原状后返还土地。被告提出原告未告知土地性质,自身投入很大,种植的花卉搬离需要较长时间等抗辩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高效客观地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土地用途为粮食种植,原告在期限届满前已明确告知被告到期后不再续租,现诉请确认案涉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终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到期终止后,被告应腾空搬离其添附于案涉土地上的塑料大棚、喷淋设备等设施并将案涉土地返还给原告。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诉请被告按照流转单价的2倍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被告则抗辩占有使用费标准过高。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酌情调整为按照流转单价1.3倍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据此,金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终止,被告需腾空搬离案涉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就地普法:土地承包那些事儿
“耕地变‘农家乐’,合同无效,钱地两空”
“租金一拖再拖,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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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为了让法律从“纸面上”更加走进村民“心坎里”,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本案审判长赵宪章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现场作《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常见纠纷与预防》的互动式讲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现场的村民、村干部等旁听人员进行普法讲解和互动,法官这样说:
➤话题一: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能随意改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流转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农用地用作非农用途的合同无效。
释法析理:耕地保护是国策,红线绝对不能碰!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合同中约定把农用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用途,所签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土地管理秩序,认定为无效,不仅要拆、要罚,还可能“钱地两亏”。
➤话题二:拒付、迟付流转费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法定解除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有些案件中,承租方承包了土地,却不按时交纳租金。这种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释法析理: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核心义务,拒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XX日,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好催收的证据。
➤话题三:承租方能不能要求获得投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些承租方在土地上投入人财物,比如修了水利设施、建了大棚,合同终止后,他们要求补偿。如何处理首先看双方的合同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且出租方不同意折价利用的,承租方无权要求赔偿。
释法析理:约定优先,白纸黑字写清楚。民事交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流转合同务必明确租期结束后,土地上的构筑物、水利设施、青苗等的处理方式:是归出租方所有,还是由承租方腾空搬离并恢复原状。约定在先、约定明确,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产生。
➤话题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如何预防?
预防才是纠纷最好的解决之道。
1. 树立耕地保护意识
出租方要有“主人翁”意识。出租土地时,心里要绷紧“农业用途”这根弦,合同写清楚,平时勤查看,发现“非农化”、“非粮化”苗头,及时制止、报告。
2. 大力弘扬契约精神
诚信是合作的基础。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承租方要按时交租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出租方也要保障对方的合法经营权,不能随意毁约收地。
3. 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合同要规范:尽量使用政府推荐的规范合同文本,把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土地如何返还、添附物如何处置逐项约定清楚。
过程要留证:租金支付一定要保存好凭证;重要内容一定要形成文字或留痕;定期对土地状况拍照留存。这些在发生纠纷时都是有力证据。
问题早处理:遇到矛盾纠纷,及时请身边的村委会、司法所沟通调处,也可借助区法院解纷直通车平台,不要拖成大问题。
代表委员点评

蒋雪欢
金山区人大代表,亭林镇油车村村委会委员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成为提高村集体收入常见的方式之一,农村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样化经营,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业多样化发展、农村经济繁荣、村民收入提升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将耕地非法发包、毁坏耕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缺乏统一监管等不规范现象。此次“耕地保护”巡回审判采取了现场开庭、就地普法的方式,让村干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村民参与到旁听和普法互动中,展现了司法智慧与担当,今天的示范裁判、普法互动在预防上述纠纷、多元解纷中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契合了群众的需求。

陆学峰
金山区政协委员,上海劲变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区残联副理事长(兼)
土地承包不能“一包了之”,它既是一份合同,也是一份责任。“土地资源是“财富之母”,是农业发展的根基、是农村振兴的抓手、是农民安居乐业的依托,农村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需合法合规,此次庭审、普法体现了金山法院立足区域特色,司法护航乡村振兴的担当和智慧,通过依法保障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合法权益,纠正不规范现象,进一步提升了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助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的让土地高质量利用起来,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的保障。

一场在田埂边的庭审,一次在村头的普法,不仅是对一纸合同的裁决,更是对耕地红线最坚定的守护。金山区人民法院将巡回审判开进村庄,把法律讲堂搬到群众身边,用“零距离”的开庭和判决,让保护耕地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契约精神在乡土间生根发芽。
土地是乡村的根脉,规范是发展的基石,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就要从保护脚下的每一片耕地做起。未来,金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深化“屋里厢法庭”品牌建设,做深做实巡回审判,延伸司法服务,在落实已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合调解机制的同时,通过一场场巡回审判、一个个鲜活案例、一次次生动普法,助力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守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王星辰
摄影:陆烨波
责任编辑:陈旭涛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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