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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上线!“法眼看护老”为银龄权益撑起“防护伞”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2-18 18:27:26

数字生活的陷阱,如何识破?

家庭财产的纷争,怎样避免?

面对养老消费,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精心打造的

第四季“法眼看护老”普法情景剧

全系列上线啦!

本季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热点问题,

以真实案例为蓝本,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一份

温暖又实用的“法治护老指南”!

/ 第一集 /

当“银发族”拥抱数字生活,

电信诈骗的陷阱也为其“量身定制”,

如何才能增强警惕,

学会识别常见的网络诈骗陷阱,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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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老年人如何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使用专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或软件。本案中,李大爷所收到的短信虽显示为官方号码,但实为利用改号软件伪装的虚假信息,其中所附链接亦指向仿冒的诈骗网站。随后,李大爷接到自称“公证处主任”的来电,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典型手法。此类行为通常结合“中奖诈骗”与“冒充公检法诈骗”两种模式,需引起高度警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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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集 /

儿子接手监护后

竟挪用父亲养老金挥霍。

当监护职责沦为侵权工具,

谁能成为失能老人最可靠的守护者?

法院如何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原则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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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确定监护人?

法官说法

关于监护人的确定与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人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按照顺序确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若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资格,监护人还需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在处理失能老人、特殊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时,人民法院将按照“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安排“意定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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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集 /

养生机构突然关门,

“一经付款,概不退款”的条款算数吗?

面对商家跑路,

服务突然中断,

老年人维权又该从何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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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一经付款,概不退款”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

一、“一经付款,概不退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还需就其公平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并非一概否定格式条款,但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遇到此类情况如何维权?

当商家长期闭店且无明确恢复方案,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可遵循以下步骤维权:

第一步:现场取证。拍摄店门通知或关门现状。

第二步:沟通留痕。通过微信、录音等询问闭店原因及处理方案。

第三步:保存凭证。妥善保管合同、付款记录等材料。

第四步:维权路径。可首先与商家沟通,不成可向市监部门、消保委等投诉或寻求帮助。如前述途径都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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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集 /

一张养老存折,

引发子女间财产风波。

老年人的财产,

究竟是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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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如何维护?

法官说法

一、老年人的钱谁来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本案中,王大妈意识清楚,是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存款应当由自己支配、掌握,可她的儿子刘强却以替王大妈管理财产的名义擅自处分王大妈的财产,显然侵害了王大妈的财产自主权。

如果老年人担心自己将来失能、失智难以管理好生活和财产,可以提前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法定继承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使将来王大妈故去,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她遗留的财产也应当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儿子不因性别享有优先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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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集 /

子女们因“怎么出钱出力”互相推诿,

伤了独居老人的心。

须知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

责无旁贷的法定义务,

不因经济条件差异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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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赡养义务如何承担?

法官说法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父母有退休金、分割过财产、子女经济条件不同等)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该项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二、赡养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赡养除了满足父母的经济需求,还需要在精神和生活上进行照顾,包含日常探望、情感交流、医疗陪护等。子女积极赡养父母既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内容。父母的实际生活需求,是子女确定履行赡养义务方式的重要依据。赡养费的标准,主要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等)、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综合确定。物质条件并非确定赡养义务承担的唯一标准,针对经济能力差异较大的情况,家庭成员可以协商确定赡养费的负担方式,制定合适的赡养计划,根据父母的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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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集 /

不良商家以“情感围猎”的方式

独居老人推销虚假保健品。

当孤独的老人遇上精心设计的“陷阱”,

该如何帮他们守住钱袋子、护住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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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购买到名不副实的保健产品时,如何维权?

法官说法

一、法律明确保障老年人财产自主与消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治病、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若商家在销售保健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老年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合同、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二、买卖要明明白白,别信“口头承诺”

对于贵重物品和服务的交易,商家应规范拟定合同文本,明确合同主体、商品内容、违约责任(尤其是退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履行,避免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

同时,商家须向消费者出具规范的收据或正规发票,为老年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消费凭证,减少纠纷隐患。

本案中,李大爷所购口服液标识不清、生产厂家及批号不明,且王经理夸大功效,对李大爷进行误导,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李大爷依法可要求撤销合同、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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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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