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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侵害排水设施 破坏城市水环境——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案

转自:上海水务海洋 2025-11-05 17:03:10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人类生活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上海作为一座依水而生、因水而兴的城市,水务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至关重要,上海市水务海洋执法部门秉持着守护一方水域的坚定决心,在水利、供水、排水、海洋四大行业执法工作中砥砺前行,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维护水务海洋领域的秩序稳定向好。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双管齐下,强化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案

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7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本市某地从事建筑相关活动,其项目周边市政管网内存在施工泥浆淤积的情况,现场正在排水。执法总队委托第三方CCTV机构现场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该在建工地周边管径1000毫米市政雨水管道内存在施工泥浆,积泥量为15%。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的代理人前来执法总队接受询问,承认其在上述地址从事建筑活动,因场地冲洗用水疏于管理,导致部分泥浆回流至雨水管网,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积极安排人员清理管道内的所有淤积泥浆,并承诺定期维护保养市政管道,确保工地周边的市政管道内不再有泥浆淤积现象,落实了整改要求。

根据调查取得的事实,认定当事人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并配合积极落实整改,执法总队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理。

违法危害性

侵害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会破坏水环境。

案件启示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绝非小事,其危害性具有系统性、连锁性的特点。它不仅是破坏一项市政工程,更是对城市生命线、公共安全底线、生态环境红线和公众健康保障线的严重挑战。保护排水设施,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城市环境、公共安全和健康福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和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理,该案件既达到了法律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又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执法人员提醒大家注意,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赔偿: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海洋执法部门提醒,在从事相关涉水重点行业、重点活动的同时,一定要提前学习知悉相关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避免在无知无畏中违法,更要杜绝侥幸心理而故意违法。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可通过“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或者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执法总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