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税小微
误区一
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加计1%抵扣。
农产品加计抵扣仅适用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情形,若农产品用于其他用途(如直接销售),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误区二
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蔬菜、鲜肉、禽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误区三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具的农产品专票可以按9%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具的农产品专票不得按9%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误区四
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企业无需取得发票即可进行农产品进项抵扣。
农产品核定扣除仅改变企业进项抵扣计算方式,但依旧需要企业按规定取得相应发票等交易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误区五
非正常损失的农产品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的农产品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供稿:解诗奕
制作:张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