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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致人伤,法院判决厘清侵权责任

转自:上海松江 2025-11-04 10:20:58

两名遛狗人相向而行,然而,原告不慎被对方的犬绳绊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意外伤害纠纷案适用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或管理物造成他人损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需依法承担责任。后结合原告在该案中有重大过失,剥离了被告的部分侵权责任,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该案中承担70%的责任。

双方描述还原事发经过

原告称,事发当天天气很好,路面没有积水也没有障碍物,自己右耳戴着蓝牙耳机正在听歌,自家宠物犬因胆子小跟在自己身后走。见被告的宠物犬跑来攻击,为了避开,她走到人行道外,但被告的狗仍冲向自家的狗,就这样,原告被对方的犬绳绊倒摔了跤。

被告则认为,原告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被告出门遛狗携带了犬绳,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但原告出门遛狗未牵犬绳。该案系犬绳将原告绊倒导致其受伤,并非其饲养的动物直接致使其受伤,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她还提到遛狗时原告两只耳朵都戴着耳机,因而没能听到其大声的警示,认为原告在避让时应当看到犬绳。

判定适用饲养动物侵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并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归责核心要件。该行为可分为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两种基本类型。

而饲养动物侵权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需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此,车墩人民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郝祥明解释道,从物理上而言,犬绳与犬只身体相连,犬只运动带动犬绳,在此情形下,犬绳扩大了犬只对外界的影响空间。同时,被告没有控制犬只的行动,由此导致原告受伤。因此,犬绳绊倒他人仍属于动物本身自身危险的实现,适用饲养动物侵权,因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他指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有物理上对动物及其延伸空间的现实管理和控制义务。

同时判定原告负有重大过失

区法院查明,原告当时未牵狗绳,从一定程度上触发了危险源。事发时,原告在至少佩戴一只耳机的情况下听歌,势必会影响对外来危险的预防、对外界预警的反应时间。基于以上因素,区法院认为,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对于大型犬只,应当为其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牵了犬绳并不代表着免责,意味着万事大吉,实际地有效地控制犬只才是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郝祥明解释道,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行为人是较为严格的,类似适用的还有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这些特殊领域,这是法律对某些高致害性所有物受害人的加强保护,对所有人赋予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记者 陈菲茜

■文字编辑 沈莉娜

■栏目责编 桂可欣 ■栏目主编 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