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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今日闵行 2025-11-03 12:12:43

致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

履职提示信

尊敬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为进一步明晰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您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提示如下,请严格对照认真履职:

一、法定职责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具体承担以下七项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职要求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逐级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做好配合,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岗就有责,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风险自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防火检查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设施维护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培训与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四)火灾隐患整改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将有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惩戒。

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务必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守法是责任的基石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

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闵行区消防救援局

2025年11月2日

资料:区消防救援局

编辑/初审:方佳璐

复审:石思嘉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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