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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5-09-15 07:47:58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大学生人格权的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暴露出高校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对人格权的定义、特征和类型进行的探讨,对人格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总结了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对于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构建国家立法与高校内部规章相结合的人格权保护制度体系、拓宽信息沟通渠道和救济途径和开展人格权保护教育活动三个方面为完善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助力营造一个更加尊重与保障人格权的校园环境,让每一位大学生都能在校园里健康成长,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引言
当今社会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虽然为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致使人格权侵害事件频发,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人格权作为维护个体尊严、隐私与名誉的基本法律权益,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变得尤为脆弱。随着高校学生日益增长的网络活动和社交互动,他们经常无意中陷入人格权可能遭到侵犯的风险之中。在网络环境下,从肖像权被盗用到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再到网络欺凌等现象的频发,人格权的侵犯行为呈现出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特点。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受害学生往往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处于弱势地位,通常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从而对受害学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心理和社会关系的影响,这迫使我们必须对高校大学生的人格权保护给予更高的关注。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取得显著进步,这为高校大学生人格权的保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持。但学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某一类人格权侵害(如网络侵权),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高校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不健全,对于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预防措施研究不足,又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难以有效预防人格权侵害事件发生。因此,当前亟需对高校大学生人格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研究,为高校大学生人格权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一、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一)
人格权的定义与特征

1.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法律上用以保护个人非物质利益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个人尊严、名誉和隐私等基本人权。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其主要保护的是人的精神方面的权利,如名誉、尊严、隐私等,它不直接涉及物质利益,但侵犯人格权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作为一种专属的权利形式,深植于个人身份之中,不可分离,不具备可转让或继承的属性。它专属于每一个独特的个体,象征着无形却至关重要的个人价值与尊严,尽管不具有实体性,但其存在与重要性不容忽视。
2.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的核心在于维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它具备三大关键特征——普遍性、终身保护性与法定性,共同构成了人格权的法律根基,确保了其全面、有效且持久的实施。这些特征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个体尊严与权益的深刻尊重,同时也反映出了社会文明进步及人权保护的普遍需求。
人格权的普遍性特征保证了每一个人都有权享有这些权利,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年龄差异,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能平等地受到人格权保护。这种权利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延伸至法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人格权均得到普遍的认可与保护。其涵盖范围不仅限于基本的身体与生命权利,还深入到名誉与隐私等更为精细的领域。
人格权的终身保护性特征体现为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是长期的,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某些人格权如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个人死后仍可受到保护,以防止对逝者的人格贬损。
人格权的法定性特征要求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的具体内涵和保护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人格权类型可以通过立法追加确认。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普遍通过国际公约和协作的方式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
人格权的类型

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主要是指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的几种类型,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除了这些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除此之外,学界还将人格权整体划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者之间在多重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在权利内容方面,物质性人格权直接与人体的物质表现形式相关,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些权利的内容明确且边界清晰,关注的是人的物质性人格要素,而精神性人格权涉及个体的精神、心理状态和个性发展等方面,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这类权利的内容相对抽象,权利边界也较为模糊。在权利侵害对象方面,物质性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身体的直接伤害,例如,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或健康损害,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多为心理或情感上的打击,例如,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或通过诽谤行为损害他人名誉。
二、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主要规定在宪法和民法典之中,具体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所有公民都享有的人格权类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虽然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但其中关于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规定,同样体现了对学生人格权的重视,特别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学校在保护学生人格权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教育法单独对受教育者享有的特殊权利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如教育法第九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利,第五章规定的受教育期间享有的获得奖学金、使用教学设施、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提出申诉等一系列特殊权利,上述权利在性质上均应属于人格权范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教育法第五章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在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高校大学生享有的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进行了细化。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我国各地方、高校也对大学生人格权保护进行了一定的积极探索。浙江省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的学生人格权保障框架,覆盖全省教育机构,力图通过制定详尽的机制和定期审查评估,强化学生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该纲要呼吁高等教育机构深化学生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建设,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上海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明文规定,必须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特别强调了对学生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此条例敦促高校构建并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以防止在校期间学生的合法权利遭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倡导在各高校内部设立一套完备的申诉程序,旨在为学生提供一条直接有效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在遭遇人格权受损的情况下,学生能够迅速通过学校内部的申诉系统寻求法律上的补救措施,例如清华大学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案件。

(二)
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分散与规范缺失

现有的关于高校学生人格权保护规定广泛散布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这种立法的分散性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法律解释与应用的复杂性。由于涉及的法规众多,内容交错,缺乏协调一致性,对学生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带来了障碍。其次,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针对高校环境与学生特点的细化规定,使得这些权利的保护措施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例如,虽然规定了学生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却很少有具体可执行的措施来确保这一权利不受侵犯。此外,高校内部管理规定通常由各个高校自行制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范的不统一,甚至有时候某些内部规定的严格程度超越了法律的要求,影响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学生申诉和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尽管有关部门已经设立了一定的机制,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到的学生申诉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申诉处理程序的透明度不足,公正性不强,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权益的及时有效救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校园数字化水平的提高,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也逐渐成为新的挑战。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学生信息安全的保护规定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如个人隐私泄露、数据安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在高效保护高校大学生人格权的道路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通过完善立法和规范,建立健全的统一且具体的法律体系,为高校学生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2.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

首先,大部分高校识别和预防潜在风险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虽然一些高校已经开始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尝试建立预警系统,但这些措施往往局限于事后处理,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和前瞻性的风险评估。具体表现为对潜在威胁学生人格权的环境与情境缺乏细致分析与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对风险认知的模糊,进而影响了防范策略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其次,资源分配不当与执行力度疲软成为制约高校风险防控体系效能的关键因素。常见的是,高校在配置人力与财政资源上存在偏颇,不足以支撑既定保护机制的全面运作。加之,校园监察机构往往欠缺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无法有效监督并即时制止侵害学生人格权的行为。同时,教育工作者在人权法律教育方面的培训缺失,可能因无知而导致学生人格权遭受无意间侵犯。
再者,信息传递的障碍阻碍了学生对自身权利的全面理解与有效维护。学生常因信息匮乏而无法充分掌握其权利范畴与自我保护方式,学校亦未能充分履行教育责任,向学生普及相关知识。这一信息鸿沟不仅加大了学生面临侵权的危险,也削弱了他们在遭遇权利侵害时的应对能力。
此外,校园文化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亦加剧了学生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高度竞争的学习氛围与沉重的心理压力,可能催生学生之间的欺凌事件或不当竞争行为,而高校对此类问题的管理与干预往往滞后或乏力。网络空间中新兴的挑战,如言语暴力与隐私泄露,进一步暴露了高校在网络伦理与数字安全教育上的短板。
3.救济途径不畅通

当高校学生感受到自身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往往发现难以通过现有渠道获得及时和公正的救济。一方面,尽管学校内部设有申诉委员会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常常缺乏独立性和透明度,使得学生对申诉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申诉过程可能也会冗长且繁琐,需要学生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对本已处于学习和生活压力之下的学生来说,无疑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进一步来看,即使学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也面临着重重困难。首先,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昂的成本使得许多学生望而却步。其次,法律援助的供给不足构成另一重大挑战,尤其是对于经济条件有限或社会资源稀缺的学生群体而言,获取适切的法律支持几乎形同奢望。加之,司法系统的案件积压,导致诉讼进程漫长,学生不得不承受延宕正义的痛苦,这对于渴望迅速解决纠纷、恢复权利完整性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考验。
鉴于高校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局限与司法途径的高昂成本,部分学生或许会选择忍辱负重或转而寻求非正规渠道解决问题,如利用社交媒体公开求援或依赖亲友网络。尽管此类方法偶尔能够引起公众注意,促使问题暂时得到关注,然而它们无法确保持久且合法的解决方案,反而可能引发次生危机,诸如网络暴力升级或个人隐私进一步泄露。
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高校往往欠缺有效的跟进与心理支持机制。即便学生在维权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果,他们仍可能因未获得充分的情感慰藉与心理辅导,而难以完全从事件阴影中恢复。这种支援的缺失,长远来看,极有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4.自我保护教育缺位

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普遍侧重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却相对忽视了学生人格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培育。课程体系中鲜少包含与人格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导致学生对自身权利边界及维权手段的认知匮乏。这种教育缺位不仅削弱了学生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与保护能力,还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与实践技巧。此外,高校在人格权教育中,往往忽视了实际操作层面的训练,诸如网络隐私保护、校园霸凌应对等具体情境下的对策指导。缺失这些实战经验的传授,致使学生面对真实挑战时,往往感到束手无策,不知如何有效搜集侵权证据、不清楚向何部门申诉,以及如何借助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从而陷入被动境地。家长对于高校学生的人格权保护意识也相对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高校推行人格权保护教育的动力和效果。家庭对学生人格权保护的忽视,不仅影响了学生对这一议题的重视程度,也间接降低了高校在这方面教育的积极性。
三、域外关于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一)
域外关于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经验

加拿大人权法作为联邦层面的立法举措,其宗旨在于通过根除歧视现象,推动社会平等与文化多样性的发展。该法案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联邦政府管辖下的产业与机构,其中教育界别亦不例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加拿大人权法明令禁止在公共服务业,包括教育机构内,依据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性取向、身体或精神残疾、年龄等标准实施歧视行为,以此确保每位公民都能在公平无偏见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在日本,为应对网络空间内的伤害性言论,日本网络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应运而生,将网络侮辱与诽谤正式归类为校园欺凌的衍生形式,要求地方行政机构与教育单位担负起监管与预防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旨在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交流环境。
在英国高等教育体系中,设立了一个名为高等教育独立裁决员办公室的独立实体,其职能主要在于调处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高校学生、校友或准学生与高等教育提供方之间的争议,涵盖学费支付、住宿安排、招生流程以及学生服务等议题。一旦学生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产生分歧,可通过向该办公室提起申诉的方式,由其介入进行调查、协商及最终裁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严格保护个人数据,包括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此外,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也包含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求成员国在教育政策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
对我国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借鉴价值

1.完善立法保障

必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教育领域的非歧视原则,明确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残疾、年龄等理由的歧视。同时可以引入日本网络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的元素,通过立法明确禁止网络欺凌,包括针对大学生的网络攻击和诽谤,确保学生的网络安全和心理健康。
2.设立独立机构

参考英国的高等教育独立裁决员办公室,设立独立机构处理学生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确保处理的透明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独立机构可以提供调解和裁决服务,帮助解决学费、住宿、入学以及学生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减少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
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强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学生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建立严格的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规定,提高高校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四、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
构建国家立法与高校内部规章相结合的人格权保护制度体系

1.推动高校大学生人格权保护专项立法

有必要制定单独的《高校学生人格权保障条例》,旨在通过设立周全的预防策略与响应机制,辅以严苛的惩处制度,有效遏制校园内的欺凌现象与网络暴力事件,为受害学生迅速提供必要的援助与心理支持。同时,条例将特别强调保障残障人士及少数族群学生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益,确保校园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尊重并融入其独特的文化传统,以及提供相应的财务援助,以消除潜在的社会经济壁垒。该条例将引领高校文化向着更加健康、包容的方向发展,营造出一个安全、尊重与公平的学术生态环境,使每一位大学生都能在此环境中心无旁骛地追求学术卓越和个人成长,享受无忧无虑的学习时光。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高校将转型为一个真正体现人权价值、促进社会和谐的理想场所,让每个年轻心灵都能在知识的滋养下茁壮成长。
2.健全高校内部风险预防和处置规章制度

高校应构建并完善风险评价架构,周期性的对校园治安、学生精神健康状态及网络信息安全等核心区域展开全面风险分析,以实现早期识别潜在危机。与此同时,强化风险规避战略与即时应对流程,确保在风险事件萌发之际,能立即激活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将损害降至最低限度。
赋予高校适度的监管权限同样至关重要,既要确保其对侵权行为的有力规制,避免学生人格权遭受侵害,又要谨防过度管制,以免误伤学子正当权益。高校需划定清晰的监管界限,聚焦于直接关涉人格权损害的事项,避免涉足学生私域或对其个人抉择施加不必要的干预。监管体系的运作务必秉持公开透明原则,维护处理程序的公正性,确保学生有权充分陈述意见与申述。
3.强化网络安全和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

高校作为孕育国家未来精英的关键学府,肩负着在网络信息安全与学生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树立典范的重大使命。为此,高校需强化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用前沿科技手段加固网络架构,确保其稳健运行与抵御外界威胁的能力。
一方面,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是高校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旨在即时辨识并消除潜在的安全漏洞,不断优化防护措施,以维护网络环境的纯净与稳定。同时,强化大学生的网络安全素养教育,提升其对网络风险的警觉性及自我防御技巧,成为构建安全校园网络生态的重要一环。
另一方面,针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高校应构建一套全面而严谨的数据保护体系,明确界定信息使用的界限与权限,严格防控数据泄露与不当使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的绝对安全。此外,高校应携手相关执法机构,合力铲除网络暴力现象,净化校园网络空间,保障全体师生的网络权益与安全。

(二)
拓宽信息沟通渠道和救济途径

1.打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渠道

为了确保高校与学生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无阻,促进双向互动与信息共享,从而及时捕捉学生动态,高校可采取以下策略以增强沟通效率:
首先,构建数字化沟通平台。运用社交媒体、校园官方网站及在线论坛等工具,打造一体化的线上交流界面,便于学生实时追踪学校最新资讯,积极参与各类讨论与活动,同时表达个人见解与诉求。
其次,成立学生自治组织。组建诸如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学生代表团体,担当学生与校方管理层间的沟通桥梁,负责汇集学生反馈与需求,并向相关部门传达,确保学生声音得到聆听与重视。
再者,组织定期的师生对话会议。定期邀请学生代表与学校高层、教职员工共聚一堂,围绕教学、生活、行政管理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旨在增进相互理解,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推行问卷调研机制。针对重大决策或关切事项,发起问卷调查,广泛征询学生意见与建议,以期全面洞察学生期望与思考,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又次,设立专业咨询服务窗口。开设心理健康咨询、职业生涯规划、学业辅导等专项服务,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指导与援助,深化师生间的情感联结与互信基础,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通过上述措施,高校能够构建一个开放、包容、高效的沟通网络,有效促进学生参与感与归属感,助力学生成长与发展。
最后,优化反馈机制。确保学生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反馈,让学生感受到自己的意见被重视和尊重,从而激发他们参与沟通的积极性。
2.完善高校内部救济程序

首先,应完善投诉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如投诉信箱、热线电话等,让学生在受到人格权侵害时能够及时、便捷地提出投诉。为维护教育公平与正义,高校应确立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申诉机制。具体而言,需构建详尽的申诉处理规程,涵盖申诉立案、事实核查、裁决下达等关键步骤,以确保每一项申诉均能获得公正且迅速的处置。在此程序中,务必赋予学生充分的陈述权,使其有权阐述立场、提出主张,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针对对裁决持有异议的学生,应设立复议途径,保障其救济权利得以妥善行使,进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为应对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高校应与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外部执法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具备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后续的侦查与审理工作,以法律手段捍卫学生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再者,对遭受人格权侵害的学生,高校有责任提供周密的隐私保护及心理援助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保密咨询渠道,以及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与支持,协助受害者摆脱心理创伤,重建自我信心,确保其在安全、尊重的环境中恢复身心健康,重拾生活与学习的勇气。
3.建立高校法律服务团队和校园救助基金

为有效应对大学生人格权侵害事件,高校应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小组,并创设校园法律援助基金,旨在为遭受人格权侵害、寻求法律救济的大学生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与财务援助。
在组建法律援助小组方面,高校可整合校内法学教育资源,邀请法学院教师、法律专业研究生,以及引入校外资深法律专家与执业律师,共同组建一支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需提供涵盖法律咨询、案件评析、诉讼代理等全方位法律服务,确保大学生在遭遇人格权侵害时,能够迅速获得精准的法律支持。同时,高校宜与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缔结合作伙伴关系,联手为大学生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与援助。
关于设立校园法律援助基金,高校应专款专用,用于资助人格权受损大学生的法律救济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法律顾问酬金、心理康复支出等。为确保大学生便捷获取援助,高校需简化申请程序,加速审批流程,防止因繁冗的行政手续而错失最佳救助时机。
在提供法律咨询与财务支持的同时,高校必须恪守隐私保护原则,严格保守学生个人信息,防范信息泄露与不当使用。对于已受理的援助案例,高校应持续追踪进展,收集反馈,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以期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
开展人格权保护教育活动

1.设立人格权保护课程

高校应当开设人格权保护课程。在课程设置上,高校应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发展状况,设计针对性的课程内容。课程可以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形式,确保每位学生都有机会接受相关教育。课程设计应囊括人格权的基础理论、类别细分、保障途径与实践应用技能,旨在通过结构化的教育体系,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与人格权保护相涉的全部知识范畴。具体而言,教学内容应包括人格权的概念解析、不同类型的辨识、法律保护机制的运作原理,以及在现实情境中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的策略与技巧,确保学生能够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达到全面的认知与运用能力。
2.鼓励家庭内部进行人格权保护教育

高校应当积极推动家庭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教育,通过组织家长教育研讨会等形式,向父母普及人格权保护的核心价值及其在家庭教育中的实施策略。为辅助家庭自主开展教育活动,高校应供应一系列丰富且实用的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手册、辅助学习资料、网络课程等,确保这些资源兼具实用性与操作性,以适应多元化家庭的具体需求。
高校与家庭间需构建稳固的沟通桥梁,定期交换学生学习动态与家庭教育成效,确保信息的流畅互通。此外,通过组织家庭参与日、表彰模范家庭教育案例等活动,激励家庭成员主动投身于人格权保护教育中,共同营造一个支持与尊重学生人格发展的良好家庭氛围。
具体而言,高校可定期举办家长教育讲座,邀请法律专家与教育心理学家,讲解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心理指导原则,帮助家长理解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与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高校应开发一系列易于理解和应用的教育资源,比如人格权保护主题的亲子读物、互动游戏、视频教程等,以激发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促进知识的内化与实践。
为增强家庭与高校之间的互动,可设立固定的沟通渠道,如家长热线、电子邮箱或社交媒体群组,便于家长随时咨询与反馈,同时高校应定期发布教育简报,分享学生在校表现与人格发展状况,鼓励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育方法。通过上述举措,高校与家庭将形成协同育人机制,共同致力于培养具备健全人格与自我保护能力的新一代。
结语
高校对大学生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义务的体现,也是教育公正与学术自由的重要保障。在高等教育这一特殊环境下,学生正经历着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从校园到社会的双重转变,他们的人格权尤为脆弱,需要得到更加细致和有力的保护。因此,深入探讨并强化高校特殊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措施,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构建和谐校园环境以及推动法治精神在校园的深入人心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
展望未来,对大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保障将更加趋于完善,立法机关可能会针对高校环境出台更为精细的法律规范,以适应数字化时代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和全球化背景下对多元文化尊重的要求。高校内部管理也将进行革新,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和透明的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确保每项决策和处罚都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此外,高校将增强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通过设置相关课程和开展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高校大学生的人格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法律、教育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智慧。随着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的不断革新以及法律教育的不断深化,我们有理由相信,高校将成为学生人格得到充分尊重和呵护的乐园,培养出更多具备健全人格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毕业生,为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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