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24年4月20日,李某与纤某美容中心签订为期一年的“《粉丝形象代言人——全年打造计划》”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纤某美容中心支付1.18万元抢购金,纤某美容中心提供36次美容服务,李某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若李某违约则不予退款。
此后,李某按约支付给纤某美容中心1.18万元,并陆续在纤某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截至2025年2月17日已累计31次。然而,还未等到完成36次服务享受全额退款优惠,2025年5月,李某却将纤某美容中心起诉至法院。
诉
李某表示:
2025年2月17日之后,自己无法再继续预约后续服务,故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退款,仅同意将1.18万元款项转至原告的会员卡中。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全额退款。
辩
被告纤某美容中心辩称:
原告在一年期限内仅实际使用了31次服务,未达合同约定的36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仅同意退还剩余5次的费用。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还赠送过原告一次其他服务,如果解约,原告应按市价支付费用,在退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所剩无几。至于原告所称无法预约一事并不是事实,原告预约困难是由于门店客流量大、房间有限所致,而非被告故意为之。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原告接受的服务是被告宣传的免费服务,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出发,原告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况且,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已经接受了36次服务中的31次,没理由在即将满足退款条件之时故意不履行。另外,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确实多次向被告反映预约困难等情况。然即便在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反映无法预约之后,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积极予以处理预约问题,或督促原告在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合同。
因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原告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被告的原因所致。因被告原因导致退款条件不能成就,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全额退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抢购金1.18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解除的条件屡见不鲜,然而部分主体却为了私利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阻止条件成就。为维护交易诚信与公平原则,法律有必要对此种恶意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加以规制。
一、故意阻碍条件实现,法律将视同条件已达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全年完成36次服务后可享全额退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在原告多次反映预约困难后,仍未积极帮助原告解决问题,导致原告无法预约。被告的行为构成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损害原告的合理预期,此种情形下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商家须以诚信经营为内核,实现口碑与效益双向提升
商家提升服务、避免纠纷的关键在于坚守诚信经营。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另一方面,须以诚信为本,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一致,审慎使用格式条款,重合同、守信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详情请点击:完成36次美容就免费,却在31次时无法预约?法院:退款!|闵法拍案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初审:方佳璐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