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新的探索,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其目的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青浦区从制度建设、案例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2024年3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金泽镇西岑某施工营地现场发现,该营地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过调查评估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建设公司、金泽镇人民政府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和替代修复方式召开磋商会议,达成赔偿协议,施工营地建设公司负责替代修复工作,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不仅能缩短案件办理时长,也更有利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损害修复责任。”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教科负责人高敏告诉记者。 “专家评估很快就完成了,执法人员还对我们进行了普法教育,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将污水治理作为企业管理最重要的事情来做。”建设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道。目前,建设公司不仅完成了整改,还在金泽元荡长三角联合生态修复基地通过设立生物多样性鸟类观测项目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该案例入选上海市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记者:李艳丽(首席) 摄影:李艳丽(首席) 编辑:俞静彦 责任编辑:王阳(首席) 终审:张全权(首席) 转载请注明来自“绿色青浦”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