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入侵电子邮箱,
欺骗收货人向错误的账户支付货款。
意识到上当受骗后,
托运人多次要求承运人不要放货,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没想到,货物早在运抵目的港后
就进行了交付。
这样一来,损失谁担?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因伪造电邮方式跨境实施对国内贸易出口商欺诈而引发的无单放货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委托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运输公司)的宁波分公司,从中国宁波向西班牙巴塞罗那海运出口一批货物。收货人西班牙S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有长期货物出口销售贸易业务往来。
国际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签单代理,签发已装船正本提单承运这批货物。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由科技公司持有。
2023年8月底至9月初,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发现其办公电脑存有故障无法开机,联系外包服务商进行维修。不久后,西班牙S公司收到该销售部经理的邮箱地址发来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发送了涉案货物全套资料,并称收款银行更改为境外某银行,要求根据所附账户支付货款。
9月中旬,西班牙S公司根据邮件所附银行账户汇付货款,后因存在疑虑暂停转账,但为时已晚,最终仅有少量资金被追回。科技公司于10月28日告知西班牙S公司,前述收款银行信息不正确,且其电脑及所属邮箱已遭黑客攻击。后经报警调查发现,该邮箱在涉案期间曾多次于新加坡、瑞士、英国、美国等IP地址进行异常登录。
因尚未收到西班牙S公司货款,自10月29日起,科技公司多次要求不要放货并催促安排货物退运船期。然而10月22日承运船舶驶抵巴塞罗那后,涉案集装箱货物已于10月25日重箱离场并于10月30日空箱返回。科技公司发现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放行及提取,S公司已收到涉案货物但因邮箱遭黑客入侵事件而拒绝支付货款。
科技公司遂将国际运输公司、国际运输公司宁波公司、运输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点击查看大图▴
法院裁判
承运人依法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行货物,或是在电放操作模式下凭托运人电放指示、通知或保函放行货物。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虽然因黑客入侵事件不能收悉货款,但其一再向被告运输公司强调因尚未收悉涉案货款而不得放行货物。被告运输公司既未按原告要求不得放行货物,且在已向原告出具并交付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在目的港仍向收货人整箱交付涉案货物,由此导致原告丧失涉案货物控制权,故原告作为托运人可以要求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货款损失的赔偿责任。其他两名被告(国际运输公司及其宁波分公司)作为签单代理和货运代理,无证据证明在签单及订舱事务中存有过错而导致货款损失,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两名被告连带赔偿涉案货款损失不予支持。
综合案件查明事实后,上海海事法院遂判决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涉案货款人民币2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朱杰
上海海事法院
海商审判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虽然承运人应当依法履行凭正本提单或电放指示、通知和保函放行货物之义务,但在近年来的国际贸易中,网络欺诈事件时有发生,而直接“黑化邮箱”是实施手段中的一类。
本案中,黑客通过直接入侵企业邮箱掌握交易进度及往来文件资料以寻找可乘之机,并另行通过“黑化邮箱”更改或设立账户诱导汇付货款。
一、出具提单承运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交付货物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装船及保证据以交付的单证。出具提单承运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货物在目的港凭提单,或凭托运人指示、通知和保函等交付货物。
承运人若有违前述义务造成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货款损失的,应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加以赔偿。
二、“黑化邮箱”的可信度更高、欺骗性更强
较之以往“高仿邮箱”“相似账户”等欺诈手段,“黑化邮箱”的可信度更高、欺骗性更强。国际贸易网络欺诈事件的行为实施地、所更改或设立账户所在地等,往往都位于境外,有时处于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无论基于贸易合同还是运输合同,都将给外贸企业维权和追款造成一定困难。
三、外贸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增强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外贸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网络安全状况,强化业务内部管理,完备货款支付条款,细化资金审批流程。特别是在款项结算过程中,若需更改收款账户信息的,应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指示,并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等多重方式进行确认货款结算事宜,切记不得过分依赖网络或惯例。外贸企业在平时也应多关注反诈宣传,对此类行为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海事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海事及海商审判庭
文字:朱杰、姜圣芃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付欣宇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