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庙镇城管中队依法查处一起以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为名实施违法搭建的案件。
今年4月,某光伏项目公司负责人陈某以“零成本享清洁能源”为名,在爱民村推广屋顶光伏项目,承诺“免费安装光伏设备,终身可享免费用电”。村民周老伯在未经核实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草率签订了协议。施工过程中,陈某擅自加装高达2.8米的钢架结构,形成南北两处约30平方米的架空层,并暗示“支架下空间可改作阳光房”。
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周老伯南北两处架空层已涉嫌违法搭建,须配合拆除。周老伯表态自己老两口原本也无意加装光伏设备,但经不住老板软磨硬泡,遂同意其施工安装。
执法人员继续约谈陈某,其申辩该项目有资质审批,不应当归类于违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光伏项目建设中的大型固定安装支架,属于构筑物,其建设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搭建的大型固定支架,属于违法构筑物,应当予以拆除”。当事人表示清楚,并自行拆除了该违建。
针对该案可能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执法人员同步开展了“普法进村居”行动,通过现场讲解、以案释法等方式,向村民普及“光伏板安装需紧贴屋面”“形成封闭空间即属违建”等要点。同时提醒村民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向村委会报备,安装方案需经镇相关部门审核,防止掉入“光伏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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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