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
忘记密码?
模糊搜索
作者搜索
标题搜索
正文搜索
摘要搜索
查看新版>>
登录
注册
首页
政情
上海一周
伴公汀
@康平路
直通200号
交汇点
海上755
市政厅
反腐记
大国之道
经济
财经连线
产业观察
金融区块链
流量研究所
市场解码
任我行
产经
市场
城生活
财经
文化
文化观澜
文艺清单
文化视点
独家探班
观众席
文旅乐游
片场视听
汇演
艺见
许蜜桃
文汇人文之城
文汇讲堂
台前幕后
文化生活
文娱专访
文汇软实力
文汇馆长说
文汇青年营
文汇视讯
帮侬忙
新民帮侬忙
上海滩
民声
民声直通车
上海辟谣平台
人民建议
问答
读者
城市的味道
民生调查
区情
浦江眼
前沿风
郊野笔记
上海屋檐下
区域
Yeah!上海
十六区
郊野大地
侬好上海
城事更新
海上记忆
精选
新潮
便利贴
评论
观见
时评
新民眼
思想
上观学习
思想汇
深度
纵深
访谈
原点
视点
申观察
科教
教育在线
创新之城
文汇教育
科创前沿
科学新知
科创
教育
健康
医声医事
哎哟不怕
健康生活
我不是唐亿森
求医问药
第医线
医视野
一健通
杏林夜谈
体育
运动+
文汇体育
体坛专访
新民场外音
体坛话题
我在现场
社会
说法
案页
十二公民
社会
新民法谭
上海时刻
江江三人行
在场
文汇都汇聊
潮探007
冲呀花花采访团
魔都三棱镜
新视力
三分•天下
上海歆克勒
厉苒苒
晏秋秋
上海时刻
长三角
华东局
江南
长三角
城市志
会客厅
视觉
图数图说
见识录
大视界
观观观察局
文汇视觉
新民海报
图个明白
新民印象
直播
文汇理论
文汇大家聊
学林
论苑
智库
学人
数据
数据洋葱
要闻
时政要闻
国内
港澳台
北京来信
山海情
风物
京华传真
国际
世界观
大局观
海外惊奇
文汇环球
国际视点
哎哟歪
深海区
侨梁
天下
早读
时事
纵览
话媒堂
上官河
新民早报
汇闻
文艺评论
文汇文艺百家
文汇艺术
文汇经典重读
文汇建筑可阅读
文汇文艺评论
夜光杯
新民艺评
夜光杯朋友圈
十日谈
晨读
夜读
封面人物
纪实
国家艺术
金色池塘
为一个人逛一座城
夜光杯美文课
在读
文学报
新批评
文学现场
世界文学
朝花
朝花时文
笔会
笔会
读书
上书房
文汇读书
书人茶话
新声
新民新音频
听早报
上海闲话
品牌
大区势
企示录
一起来
金融圈
车天下
大健康
文创+
文汇潮
品牌汇
都事汇
教育汇
健康汇
科技汇
文旅在线
山海汇
体坛纵横
文化视界
生活汇
新民汇
新民亲选
万象
援疆风采
喀什风情
专题
直播
上观号
电子报
解放日报
文汇报
新民晚报
上海日报
新闻晨报
上海法治报
社区晨报
东方体育日报
文学报
浦东时报
新民周刊
上海宣传通讯
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科协
>
文章详情
课程视频被剪辑后上传至平台,是否侵犯著作权?该如何维权?| 柯律师
转自:
上海科协
2025-04-10 12:07:25
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近期发现某机构未经许可,将我公司制作的课程视频剪辑后上传至其平台,仅修改了片头Logo和部分背景音乐,课程的核心讲解内容、画面编排甚至案例数据均与我司完全一致。请问,此类行为是否侵犯我公司著作权?我公司应如何取证并主张权利?
陈经理
//
杨先生:
陈经理
: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您所描述的情形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以下结合法律规定、证据收集和维权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贵公司的权利基础。
如果贵公司课程视频的讲解逻辑、画面设计、案例编排等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创作底稿、制作合同、首次发表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作为证据证明。
若涉及背景音乐侵权,需额外核查音乐版权归属。
其次,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双重要件。
若贵公司课程视频已公开发布,则推定涉嫌侵权方某机构有机会接触该作品。
司法实践中,作品传播范围越广,法院认定接触可能性越大,可提供贵公司课程的知名度、课程公开发布记录、传播范围证据(如学员分布地域与侵权方重合)等证据证明。
在此基础上,通过公证或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将侵权网页、课程视频剪辑进行录屏、下载等方式保存,并将取证的课程视频剪辑与贵公司相应的课程视频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专业对比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及司法实践中的“整体观感+独创性元素”标准,若某机构视频课程仅对片头标志、背景音乐等非核心元素进行修改,但在课程内容逻辑框架、案例数据编排方式、分镜画面结构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案例选取角度、数据呈现形式、画面转场细节等)等体现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实质性部分,与贵公司的课程视频作品在内容编排、视觉表达层面存在高度一致性(如案例数据库有90%重合率、分镜设计雷同度达80%以上),则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种情形下,即使存在logo和部分背景音乐等非核心元素的修改,仍可认定某机构课程视频剪辑与贵公司的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不具有可识别性差异,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最后,贵公司可采取复合型法律维权路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贵公司可向涉嫌侵权视频所在平台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立即删除侵权课程视频剪辑。
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涉嫌侵权方持续实施侵害行为,贵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责令某机构立即停止传播行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若涉嫌侵权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追究其著作权罪。
具体操作可聘请专业律师,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要素制定诉讼策略。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惠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扬法律服务之帆
护科创奋楫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