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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视频被剪辑后上传至平台,是否侵犯著作权?该如何维权?| 柯律师

转自:上海科协 2025-04-10 12:07:25

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近期发现某机构未经许可,将我公司制作的课程视频剪辑后上传至其平台,仅修改了片头Logo和部分背景音乐,课程的核心讲解内容、画面编排甚至案例数据均与我司完全一致。请问,此类行为是否侵犯我公司著作权?我公司应如何取证并主张权利?

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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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陈经理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您所描述的情形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以下结合法律规定、证据收集和维权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贵公司的权利基础。如果贵公司课程视频的讲解逻辑、画面设计、案例编排等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创作底稿、制作合同、首次发表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作为证据证明。若涉及背景音乐侵权,需额外核查音乐版权归属。

其次,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双重要件。若贵公司课程视频已公开发布,则推定涉嫌侵权方某机构有机会接触该作品。司法实践中,作品传播范围越广,法院认定接触可能性越大,可提供贵公司课程的知名度、课程公开发布记录、传播范围证据(如学员分布地域与侵权方重合)等证据证明。在此基础上,通过公证或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将侵权网页、课程视频剪辑进行录屏、下载等方式保存,并将取证的课程视频剪辑与贵公司相应的课程视频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专业对比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及司法实践中的“整体观感+独创性元素”标准,若某机构视频课程仅对片头标志、背景音乐等非核心元素进行修改,但在课程内容逻辑框架、案例数据编排方式、分镜画面结构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案例选取角度、数据呈现形式、画面转场细节等)等体现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实质性部分,与贵公司的课程视频作品在内容编排、视觉表达层面存在高度一致性(如案例数据库有90%重合率、分镜设计雷同度达80%以上),则构成实质性相似。此种情形下,即使存在logo和部分背景音乐等非核心元素的修改,仍可认定某机构课程视频剪辑与贵公司的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不具有可识别性差异,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最后,贵公司可采取复合型法律维权路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贵公司可向涉嫌侵权视频所在平台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立即删除侵权课程视频剪辑。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涉嫌侵权方持续实施侵害行为,贵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责令某机构立即停止传播行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若涉嫌侵权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追究其著作权罪。具体操作可聘请专业律师,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要素制定诉讼策略。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惠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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