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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划分、如何查询?纳税信用等级即将公布,这些知识您了解吗~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4-04 11:03:3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基础。

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逐渐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身份证”。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如何查询纳税信用等级?202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公布在即,申税小微整理了纳税信用等级相关的知识合集,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 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纳税人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直接判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又有哪些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功能后,会展示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第三步:切换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三、纳税信用等级高低有哪些激励措施和惩戒手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温馨提示

纳税信用等级每年4月发布,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请大家务必重视纳税信用评价,按时、准确申报纳税,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享受更多便利和优惠!

供稿:崔雯倩

制作: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