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有效期的通知
沪科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23〕1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4月5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4月3日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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