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享受时间
购置
长期有效
改造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改造投入
计税基础
购置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改造
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
专用设备定义
购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改造
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抵免比例
购置
10%
改造
10%
转让、出租
购置
购置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改造
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供稿: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