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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古装剧《锦绣未央》剪成246条短视频上传平台?一“剪刀手”被判侵权,赔偿5万元

转自:交汇点 2024-08-22 13:55:11

交汇点讯 “注意看,这个女孩叫小美,他身边的男孩叫小帅”“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名场面盘点”……这些开场词,可能对于一些喜欢逛短视频平台的网友们来说,都不陌生。

近年来,“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正成为短视频平台上常见的题材。长达几个小时的电影,又或是几十集的电视剧,“剪刀手”们一顿操作,短短几分钟,就能了解人物剧情和高光片段。然而,这样的剪辑手法,却存在着侵权风险。最近,一名“剪刀手”就因未经授权随意剪辑《锦绣未央》被告上了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锦绣未央》是由演员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人主演的古装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某网站上某一粉丝量4.4万的视频播放账号持续发布有《锦绣未央》剧集的视频片段、剪切后的视频等内容,视频时长在几十秒至三分钟不等,配有“锦绣未央:李未央偷听到太子妃和王爷的这番话,愣是没敢进去探病”等能够概括视频剧集内容的标题,视频共计246条。

经平台披露,侵权视频账号主体为戴某某。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认为戴某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被告戴某某未经《锦绣未央》原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擅自切片原视频后以“短视频+标题概括”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锦绣未央》电视剧供公众点击收看,侵害了原告对《锦绣未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预期的市场收益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形势和特点,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人们逐渐习惯短时间内通过他人介绍、视频拼接的方式看完剧集较长的影视作品,这样的剪辑拼接、搬运传播的行为也带来了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权利,“剪刀手”们在剪辑涉及影视素材的短视频时需要尤其关注。

一方面,在剪辑时应当尽量避免单纯地将影视作品中的特定情节剪辑合并,正如本案中的短视频,将关键剧情、人物关系、矛盾冲突都概括性地还原展现出来,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侵犯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一方面,作为短视频的创作者,应当注重提升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短视频这一表达形式传递自己的独特感受和独到观点,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内容、拍摄手法、主旨思想等进行点评,助推文化产业多元繁荣发展。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