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补贴如何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
您好,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是,这笔收入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应注意两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
填写《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您应在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入50万,即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二、
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若涉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若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中第3列“调增金额”:此处填写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中第4列“调减金额”: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中第3列“调增金额”: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中第4列“调减金额”: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中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至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供稿:李艺璇
制作:江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