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整治,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区远明电动自行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鞍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构成了改装并销售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晓钦电动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电池托架并改装了鞍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被查到同类型违法行为,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崇明区应敏自行车商店加装并销售加装的非机动车案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区应敏自行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新大洲”电动自行车改装了靠背、侧板、加长鞍座和挡泥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阳光电动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2辆“新日”电动自行车改装了后备箱、侧板、支架(后备箱)。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庆友摩托车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2辆“绿能”电动自行车改装了保险杠、后备箱、侧板、鞍座。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崇明县滕飞摩托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对其销售的1辆“爱玛”电动自行车改装了保险杠、后备箱、侧板、鞍座及挡泥板。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属于经营性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致全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资料: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陈锦源
责编:李琳、陈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