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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屋内电瓶充电起火致2死1伤,二房东要担责吗?

转自:浦江天平 2024-03-13 13:22:36


二房东为摊薄租用成本,

擅自对房屋原始设计进行改造后

对外进行群租,

明知租客经常将电动车带回室内充电,

未有效劝阻,

最终因电瓶充电导致发生火灾,

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二房东需要担责吗?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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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起,

项某租得位于本市

某小区90多平米的两室两厅房屋,

为了摊薄租用成本,

项某将房屋分隔后又转租给多人,

使得90多平米房屋内共居住10人。

其中,原来厨房、北阳台的空间

被项某擅自改造成了卧室,

于2018年出租给嵇某夫妇。

出租期间,

项某明知嵇某经常将电动车电瓶

带回室内充电,

容易引发火灾,

仍没有进行有效劝阻。

2022年10月25日晚,

嵇某再次将电瓶带回出租屋内充电,

次日凌晨2时许,

电瓶在充电状态下故障起火,

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火灾,

造成嵇某夫妇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13万元。



经鉴定,

嵇某夫妇死因符合生前烧死。

经事故调查认定,

嵇某将电瓶带回屋内充电,

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项某系引发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公诉机关徐汇区检察院认为,

应以失火罪追究项某刑事责任,

且属犯罪情节较轻。

同时认为项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从宽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项某违反禁止性规定,

改变房屋空间用途后出租,

且未尽安全义务,

导致发生火灾并致二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项某系引起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犯罪情节较轻,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项某犯罪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其系初犯,已缴纳赔偿保证金,

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隐患多


日前,南京居民楼大火伤亡严重,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经调查,其起火位置就是停满电动自行车的架空层。本案中的火灾也是由电动车室内充电引起,这些教训都实在惨痛。


近年来,电动车违规充电、停放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危害持续显现。如“飞线充电”,接线板经常在室外日晒雨淋,容易产生漏电短路;电动车进电梯,或在楼栋、通道停放、充电,一旦起火,容易引燃周围可燃物、妨碍逃生,安全隐患巨大。


二、擅自转租、群租问题风险多


本案中,另一个风险点就是擅自转租、群租。二房东项某未履行房屋出租人责任,不顾社会公共安全,擅自分隔、转租,导致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时,人员无法正常疏散逃生。


现实生活中,擅自转租、群租常常伴随各类风险隐患,如管理责任不明,电器、房屋损坏无法及时维修;因擅自改造房屋结构导致消防安全配置不达标;有限空间内居住人员过多导致噪音、卫生等邻里问题;擅自转租被出租人发现后面临多方纠纷;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因逃生疏散通道不畅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等。


法官提醒,作为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注意约定明确、管理规范,否则一旦出现问题、事故,严重时房东也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三、综合治理保障群众安全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群租现象都属于城市治理的顽疾。


对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居民应该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电动车进行规范停放、充电,切莫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有关部门、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对区域内消防设施及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力度,并根据区域情况尽力增设非机动车棚、充电桩,供居民安全停放、充电。


对于群租,必须加强房屋租赁监管和群租常态防治,按运行成熟的群租治理政策和机制加强长效管理,经常“回头看”。对于居民社区内的群租问题,联合公安、房管、城管等多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综合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禁止从事群租活动,街镇应加强社区自治管理,引导居民自觉抵制群租,有关部门应依法从严开展群租的处罚工作,综合运用海报招贴、公共屏幕、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有效的宣传,避免悲剧发生。



卫  华

上海市人大代表,徐汇区凌云街道梅陇六村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火灾无情,灾难一旦来临,将造成不可控的局面、难以估量的损失。它对人类生命安全、经济发展、文明成果、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都会产生深远影响。本案中,一个看似习以为常的生活习惯,导致了一起致命的悲剧。


同时,出租房屋,安全是重中之重。房东要为租户安全负责,要为公共安全负责,同时,这也是为自己负责。出租方只有各方面工作做到家,建设规范,经营规范,各方面使用规范,才能有效降低意外事故和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各方的安全与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二房东擅自改变房屋空间用途后出租,且未尽安全义务,在此期间,租客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回室内充电,极易引发火灾,却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未严格履行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的义务,给整栋楼的居民都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作为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嵇某夫妇已经付出沉重代价,而二房东项某同样因失火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出租人对租客安全的保障义务,提醒房东在房屋出租管理中不可忽视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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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张硕洋、吴娟平

摄影:张超

漫画:张硕洋

视频:李雅澜

责任编辑: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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