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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丨《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废止

转自:上海水务海洋 2024-01-02 20:19:4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点击文字阅读原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第十项“对《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对《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1. 删去第三十条。

  2.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权属单位承担。

  3.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填没封井”修改为“封井或者回填”;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防洪除涝、水环境改善和突发性水污染处置的要求”修改为“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


    此外,根据决定对法规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第二部分“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第二项

废止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第十五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二部分“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第十六项

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