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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敢做、做不成的这件事,中国共产党为何能够坚持并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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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郝铁川 2024-03-08 06:30
摘要: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促进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十分重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自成立起便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自己局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制订的宪法法律中,作出了男女平等的有关规定,做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敢做、做不成的事情,也比苏联还要早地在宪法里规定了男女平等。

“妇女要同男子一样,有自由,有平等”

早在1927年3月,毛泽东就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政权、族权和神权的压迫,而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1939年3月8日,毛泽东在《妇女们团结起来》中再次指出,我们的女同胞则有更多一重的压迫,就是受到男子的压迫,比如,男子打老婆的;看不起女子的;说女子没有能力,不让她们管国家事情的;雇佣女工,同男子做一样的工作,而少给工资的。妇女要同男子一样,有自由,有平等。什么叫作女子有自由、有平等?就是女子有办事之权,开会之权,讲话之权,没有这些权利,就谈不上自由平等。1922年召开的中共二大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政党名义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

国民党党纲中未列入“男女平权”

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2月,“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在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草案中没有“男女平权”的条文,中国同盟会第一个女会员、民主革命家、教育家唐群英,以女子后援会会长名义,于1912年2月20日在南京联合筹组“中华民国女子参政同盟会”,要求中央政府承认女子参政权。她向参议院递交《女界代表唐群英等上参议院书》。在此期间,唐群英率人先后五次向孙中山和临时参议院上书,但提案未被临时参议院接受。

1912年4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和参议院北迁,女子参政代表也随后联合北上,继续要求参议院承认女子参政权。同盟会内以宋教仁为首的改组派屈从他党意见,公然将原同盟会政纲中“主张男女平权”的内容删掉。唐群英等闻讯,冲进改组会议会场,提出强烈抗议。1912年8月25日国民党召开成立大会,新党纲中仍未恢复“男女平权”条文。1912年8月27日,唐群英、沈佩贞等拜谒孙中山,力争男女平权。孙婉言解释此事实行之难。

1912年9月2日,在女子参政运动“进”“退”关键时刻,孙中山致函唐群英,信中不无难处地说:“党纲删去男女平权之条,乃多数男人之公意,非少数可能挽回。”他劝唐群英不如先通过提倡教育、普及知识的方式来大力发展女子团体,然后再来与男子争权,而不是眼下依赖男子代为出力。唐群英万般无奈,最后她还是听从了孙中山的劝导,暂将此事放在一边,并迅速与宋教仁协调一致,把讨袁计划放在首位。

参政受阻后,唐群英变卖个人家产,大力办报兴学。1912年12月9日,唐群英得知参议院否决了她们递交的要求补订《女子选举法》的意见,她抨击说:“袁大总统不赞成女子有参政权,亦必不承认袁为大总统!”并在《女子白话报》上发表文章,抨击袁氏政府。袁世凯遂令取缔女子参政同盟会,查封《女子白话报》,并悬赏一万银圆通缉唐群英。所幸唐群英事先获得消息,躲过了杀身之祸。1936年秋天,心灰意冷的唐群英回到湖南老家,于次年病故。

中国共产党坚定举起妇女解放旗帜

唐群英等的斗争经历,印证了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反帝反封建不彻底性的正确判断。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促进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

1929年10月,赣东北苏区颁布了《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颁布的一部婚姻法规。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男女,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这是中国数千年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男女平等。

还应指出的是,尽管列宁领导的苏俄社会主义政权在1918年制定了关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等法律,在许多方面保障了男女平等,但1918年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苏俄宪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直到1936年的苏联宪法第122条,才首次以宪法形式规定“苏联妇女在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及政治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这表明,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制订的法律受到了苏俄宪法、法律的影响,但却开创性地作出了当时苏俄宪法未规定的男女平等内容。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编辑邮箱:shhgc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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