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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精准立法”释放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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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许沁 2024-02-09 17:44
摘要:明确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

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是我国第一个拟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整体管理的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20条总结了现有政策和基层实践并转化为法规制度,着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弥补校外培训治理中规范性措施不够到位的现实需求。为校外培训管理“精准立法”,释放了哪些信号?

【将政策法治化,解决机构“卷款跑路”等隐患】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双减’政策的放松,而是‘双减’政策的法治化、刚性化、长期化。”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所所长董圣足说,《征求意见稿》是在《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的基础上,回应政策落地的现实需要而推出的,通过立法,希望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解决过去一段时期一些行政治理措施刚性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增强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通过立法,进一步理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相关方面的工作责任,做到对校外培训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在依法保障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频发的机构“冒烟”“爆雷”以及“卷款跑路”等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家长及学生的切身利益。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写入其中,同时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落实《“双减”意见》的一项重要制度化安排,同时又是《“双减”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措施上的升华和提炼。”董圣足说。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两年多来,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也奠定了实践基础。教育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在上海市教科院研究员李伟涛看来,《征求意见稿》是把“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在立法的高度上规范与保障校外培训治理。政策的法治化,推动各部门依法治理,有助于推动“双减”政策长远实施。

【找准矛盾,实施“精准立法”】

《征求意见稿》共20条,对于“什么是校外培训”以及培训人员、时长、收费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找准矛盾,实施“精准立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理顺了校外培训许可的程序,打通了监管体系。一方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另一方面,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校外培训成学校教育有益补充,推动综合育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比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同时,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等举措。“这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而言,无疑是好消息。”在董圣足看来,校外培训也应服务于素质教育发展,不应是应试教育的推手,更不能逐利化,要着力推动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围绕育人场发挥作用。“从学校而言,也可以积极主动整合校外资源,为我所用,进一步‘打通关节’,在教育部门的协调下,多部门协同育人。”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校长吴蓉瑾说。

“《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并立足于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提出引导性、鼓励性、支持性的条款。从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引导与规范同等重要,规范基础上强化引导是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校外培训质量的要求。”李伟涛说。

栏目主编:徐瑞哲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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