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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数据流通规范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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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多 2024-01-31 06:36
摘要:设计符合国情的安全可信数据流通制度和解决方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可信数据流通架构。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期,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打造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已经成为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的共同使命。2022年底,我国正式推出了“数据二十条”,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建立了以数据持有权为基础的数据流通利用制度,并提出了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设想。为进一步探讨可信数据流通实现机制,探索数据跨域管控的方式与路径,近日,第六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协办,主题为“可信数据流通架构”。

数据产权的定义亟须凝聚社会共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教授在论坛致辞中指出,当前,中国的数据确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治理和安全的管理有大量的制度缺失,我们首先要凝聚社会共识:数据交易流通的前提是权属的确定,数据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形态,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它可以无限复制使用,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要把握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助力数字治理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我国作为未来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产业的领导者,理应在数字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秘书长张群在致辞中表示,我国政府、学界与业界正在努力建立一套更加适应数据特征、确保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数据流通新型体制,正在加强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发展为引领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建设。当前数据流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构建数据跨域管控机制已经成为重要议题。

数据流通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在论坛主旨演讲中指出,“数据基础设施”的目标是实现数据高效率、低成本的社会化利用,通过赋能每个社会个体,进而赋能整个社会,以实现全面数字化转型。不过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原始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公共产品供人们任意使用。数据越原始,风险就越高,越需要治理。因此,国际社会提出“数据空间”的概念,其目的就是为了管控数据风险,实现数据有序使用。我们要构建的是基础的数据流通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知识的生产,让技术驱动数据转化为真正的社会生产力。在构建数据流通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数据治理的成本问题。第二是数据流通的管控成本问题。第三是信任问题。“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强调使用权,淡化所有权”,是我们理解数字产权的一个关键钥匙。打造数据流通信任至关重要。通过先确立数据流通的标准架构,然后再在这个标准架构中去解决具体的数据流通跨域管控问题。

规避数据流通风险,提高数据管控能力

会上发布了《数据流通跨域管控白皮书》。华东政法大学陶冉博士对白皮书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数据要素市场进行流通利用的背景下,数据本身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区别于传统的风险体系,数据流通使数据泄露风险、滥用风险、责任不清风险尤为突出。一是数据跨域使数据流通面临的安全风险提高,二是数据流通风险是贯穿全过程的风险。防范这些风险首先要建立数据跨域管控的基本思路,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它的管控需要技术、法律、管理的相互配合。我国应当结合“数据二十条”的原则和精神,借鉴欧盟“数据空间”的理念,设计符合国情的安全可信数据流通制度和解决方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可信数据流通架构。数据流通需要满足流通主体可信、流通数据可信、流通过程可信这三大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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